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住所地:清河縣濟華路東長江街北側
法定代表人:李賀,任該公司經(jīng)理
潘某某與崔金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11元,減半收取計156元,由潘某某負擔。
審判員 于 建
書記員: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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