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杰,上海巨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麗娜,上海巨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雅東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瑞生,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樹祥,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瑞生,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樹祥,上海龍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某某訴被告上海雅東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東公司”)、李某某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杰、湯麗娜,被告雅東公司、李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瑞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雅東公司提供自1998年7月16日成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zhí)行董事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以供原告查閱、復制;2.被告雅東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所有的原始財務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銀行流水記錄及其他輔助性賬本)及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合同等資料)以供原告查閱;3.被告雅東公司提供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的辦公室一間以及查閱、復制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供原告及其聘請的審計師全面查閱、復制、審計上述資料;4.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查閱被告雅東公司的上述請求事項資料提供幫助。事實和理由:1998年7月16日,李某某與李文勇共同出資設立雅東公司,李某某持股60%并一直擔任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李文勇持股40%。2018年8月,李文勇因故去世,原告作為其配偶,根據(jù)松江法院生效的(2018)滬0117民初1862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登記為李文勇享有的雅東公司25%股權歸原告享有。原告經繼承取得雅東公司股權,系雅東公司合法股東,但雅東公司從未向原告提供過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2019年9月29日,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向雅東公司及李某某提出書面申請,以了解公司運營及財務狀況,維護股東權益為由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雅東公司簽收該通知。然雅東公司與李某某一直未提供或配合,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雅東公司、李某某辯稱:雅東公司確是1998年10月成立,李某某是公司大股東、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1.原告不是經工商登記確認的股東,不應享有股東知情權;2.雅東公司從未收到原告的查閱申請,李某某不實際保管公司財務資料,即使原告享有股東知情權,本案也與李某某無關;3.雅東公司原股東李文勇只是名義股東,原告繼承股權,目前只是享有股權的財產性權利,不享有身份性權利。松江法院之前的確權判決雖已經生效,但對判決結果仍有異議的。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雅東公司企業(yè)公示信息、(2018)滬0117民初18621號民事判決書、要求行使股東知情的通知函及順豐快遞單、快遞跟蹤查詢單等證據(jù)。兩被告對企業(yè)信息及判決書無異議,但對通知函無法確定,因簽收人員不明確。本院經比對原告通知函寄送地址與雅東公司注冊地址,認為系同一位置。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內,要求兩被告確認通知函快遞單上地址、電話信息,兩被告未作答復,故本院對原告的快遞單予以采納,認定被告雅東公司收到相應主張知情權的通知。兩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結合原告證據(jù)及雙方陳述,本院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原告依法繼承被告雅東公司原股東李文勇的股權,且經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原告系被告雅東公司合法股東,當然有權要求查閱、復制被告雅東公司自成立以來的相關決議和會計報告。兩被告關于原告不是經工商登記確認的股東及原股東李文勇是名義股東的答辯意見與生效裁判文書不符,亦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第1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第2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股東對于會計賬簿的查閱要求,法律明確規(guī)定前置程序,即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因會計賬簿通常由賬頁組成,按時間順序分類地全面記載和反映公司的業(yè)務情況,會計賬簿需依會計憑證編制,原始憑證是核對會計賬簿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據(jù),我國公司法雖未規(guī)定股東知情權范圍及于會計憑證,但如禁止股東會計憑證的查閱權,將大大弱化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而且,依據(jù)我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原始依據(jù)。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才能確定會計賬簿、會計報告記載的準確性,以利中小股東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法律規(guī)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對會計賬簿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的判斷必然要借助會計憑證的查閱才能實現(xiàn)。本案中,原告因繼承成為被告雅東公司股東,亦通知過被告雅東公司要求行使知情權,表明了查閱的目的,應當享有查閱的權利,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查閱請求的,應明確查閱或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等。結合原告的第3項訴訟請求,同時考慮到原告行使知情權不應影響被告雅東公司的正常經營,故本院確定被告雅東公司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準備辦公室一間供原告行使知情權,原告應在10日內完成相關復制、查閱工作。在原告在場情況下,原告可由聘請的審計師輔助查閱。
原告第4項訴訟請求,要求李某某對原告的查閱提供幫助,并無法律依據(jù)。李某某雖系被告雅東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無義務直接參與、幫助原告查閱,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七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雅東木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自1998年7月16日成立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zhí)行董事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xiàn)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供原告潘某某查閱、復制。
二、被告上海雅東木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內準備獨立辦公室一間,并提供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所有財務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合同等資料)以供原告潘某某在正常營業(yè)時間內查閱;在原告潘某某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原告潘某某委托的審計師輔助查閱上述文件,原告潘某某應自查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查閱。
三、駁回原告潘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20元(已付),被告上海雅東木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虞增鑫
書記員:蔣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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