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委托代理人阮祥勇、李佩,湖北樸誠勇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鐘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紅安縣。被告莫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紅安縣。
本院在受理原告潘某某與被告鐘某某、莫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主體原因原告故先撤銷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某某撤回對被告鐘某某、莫某某的起訴。本案訴訟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
審判長 李 波
審判員 陳 霞
審判員 黃紅英
書記員:李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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