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興初,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屠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申請人潘某某與被申請人屠某美、被告胡偉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潘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屠某美的銀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潘某某已提供相應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屠某美的銀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朱金彪
書記員:楊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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