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尹悅夫,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上燦機電設備服務部,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投資人:李仁法,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少軍,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上海上燦機電設備服務部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
審判員:朱??祺
書記員: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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