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李云磊
原告:潘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邢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磊,該公司職員。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龐方方,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潘某某所有的冀B×××××號車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現象應加免5%的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扣除三者車無責賠付10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潘某某損失107120.1元(112758元(9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潘某某損失107120.1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12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潘某某所有的冀B×××××號車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現象應加免5%的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扣除三者車無責賠付10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潘某某損失107120.1元(112758元(9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潘某某損失107120.1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12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馬強
書記員:劉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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