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
蘇彤(湖北至成律師事務(wù)所)
陳某
周天武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蘇彤,湖北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
法定代理人:潘某,系陳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蘇彤,湖北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周天武。
再審申請人潘某、陳某因與被申請人周天武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終字第002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陳崢于2003年3月25日與湖北省宜昌建筑總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涉案房屋,并于2004年11月4日辦理了產(chǎn)權(quán)登記手續(xù),登記于陳崢名下。2005年3月19日,陳崢與周天武簽訂《協(xié)議》一份,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周天武,周天武將款項付給陳崢后,陳崢將購房合同、購房所付費用單據(jù)、貸款存折交付給周天武。陳崢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權(quán)利人,將涉案房屋賣與周天武,同時交付了房屋鑰匙、《商品房買賣合同》、費用單據(jù)、銀行還款存折等原始資料,周天武有理由相信陳崢即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在周天武支付了部分房款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天武系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對周天武的信賴利益應依法保護。在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且簽訂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應認定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潘某、陳某申請再審稱,周天武原審期間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房款。對此,本院認為,陳崢與周天武簽訂的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周天武將首付款、購房所付費用等共計53952.3元付給陳崢后,陳崢將購房合同、購房所付費用單據(jù)、貸款存折交付給周天武。從原審查明的事實可知,陳崢已將上述購房合同、費用單據(jù)等交予周天武,故在潘某、陳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天武已實際支付房款,潘某、陳某的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潘某、陳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潘某、陳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陳崢于2003年3月25日與湖北省宜昌建筑總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涉案房屋,并于2004年11月4日辦理了產(chǎn)權(quán)登記手續(xù),登記于陳崢名下。2005年3月19日,陳崢與周天武簽訂《協(xié)議》一份,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周天武,周天武將款項付給陳崢后,陳崢將購房合同、購房所付費用單據(jù)、貸款存折交付給周天武。陳崢作為涉案房屋登記的權(quán)利人,將涉案房屋賣與周天武,同時交付了房屋鑰匙、《商品房買賣合同》、費用單據(jù)、銀行還款存折等原始資料,周天武有理由相信陳崢即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在周天武支付了部分房款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天武系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對周天武的信賴利益應依法保護。在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且簽訂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應認定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潘某、陳某申請再審稱,周天武原審期間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房款。對此,本院認為,陳崢與周天武簽訂的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周天武將首付款、購房所付費用等共計53952.3元付給陳崢后,陳崢將購房合同、購房所付費用單據(jù)、貸款存折交付給周天武。從原審查明的事實可知,陳崢已將上述購房合同、費用單據(jù)等交予周天武,故在潘某、陳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周天武已實際支付房款,潘某、陳某的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潘某、陳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潘某、陳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文利紅
審判員:陳輝
審判員:張浩
書記員:楊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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