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
王斌(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
楊鋒
原告潛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后湖管理區(qū)。
法定代理人崔庭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育才路63號。
代表人王鋒,該支公司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楊鋒,該支公司員工。
原告潛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油脂公司)訴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油田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曉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油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和被告陽某財保油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油脂公司與被告陽某財保油田支公司的保險業(yè)務代理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潛江支行簽訂的財產綜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除有關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而不產生效力外,其余內容均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原告按約向被告繳納保險費后,被告應當依約對原告的投保財產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投保財產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告以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免責條款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免責理由拒絕向原告理賠不當。因原告向被告投保時的保額不足,本院依據原告在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受損情況和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確認的保險金估算數額以及原告的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本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40000元。被告的辯解理由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四款 ?、第十七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潛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油脂公司與被告陽某財保油田支公司的保險業(yè)務代理人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潛江支行簽訂的財產綜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除有關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而不產生效力外,其余內容均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原告按約向被告繳納保險費后,被告應當依約對原告的投保財產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投保財產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告以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免責條款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免責理由拒絕向原告理賠不當。因原告向被告投保時的保額不足,本院依據原告在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受損情況和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確認的保險金估算數額以及原告的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本次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40000元。被告的辯解理由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四款 ?、第十七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潛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油田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曉平
書記員:孫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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