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楊市辦事處章華南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陽黎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烈標,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樊哲愚,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被告許萬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系被告劉某某之妻。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東風路134號。
法定代表人關鴻發(f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賀勇,該公司員工。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自由職業(yè)者,系被告劉某之妻。
第三人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江漢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汪新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濤、鄭銀森,該公司員工。
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橋擔保公司)訴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建筑公司)、劉某、王某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姚文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胡忠榮、陳恢臣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通知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潛江農商行)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15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匯橋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烈標、樊哲愚,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勇,被告劉某,第三人潛江農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劉濤、鄭銀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許萬姣、王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匯橋擔保公司訴稱:2013年1月30日,被告劉某某與第三人潛江農商行所屬的總口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8個月,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同日,經被告劉某某申請,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專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合同一份。2013年1月31日,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委托保證合同一份,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一份,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與原告簽訂抵(質)押反擔保合同一份。上列合同簽訂后,第三人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告劉某某發(fā)放貸款500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08%,借款到期日為2014年6月15日。借款期限屆滿后,因被告劉某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經第三人催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26日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分6次為被告劉某某代償借款本息共計5227271.02元(其中本金4999351.92元,利息227919.10元)。原告代償后,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款400000元,扣除被告劉某某預先交納給原告的保證金500000元后,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代償款4327271.0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劉某某追償無果,現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償還原告代償的借款本息4327271.02元,并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十的標準支付原告代償款的利息;2、判令被告劉某某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代償本息總額的千分之三計付原告代償違約金;3、判令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已付和應付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4、判令被告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的上列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5、確認原告對被告劉某某用于抵押的登記在被告劉某名下的位于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潛陽中路34號機電花園小區(qū)C棟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潛江房權證園林字第024775號)和豐田漢蘭達汽車、登記在被告劉某某名下的福特汽車以及登記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歌詩圖汽車依法拍賣和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原告匯橋擔保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及被告劉某某和許萬姣、被告劉某和王某的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的身份情況以及被告劉某某與許萬姣、被告劉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的事實。
證據三: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中民建筑公司的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四:個人借款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劉某某、許萬姣與第三人潛江農商行之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
證據五、六:委托保證合同、專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合同復印件各1份,證明原告為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的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事實。
證據七:借款憑證復印件1份,證明第三人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劉某某發(fā)放貸款5000000元的事實。
證據八、九:承諾書、保證反擔保合同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為原告的上述擔保提供保證反擔保的事實。
證據十、十一、十二:被告劉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承諾書及抵(質)押反擔保合同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用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車輛、房屋為原告的上述擔保提供抵押反擔保的事實。
證據十三:借款償還憑證復印件6份,證明原告為被告劉某某代償借款本金4999351.92元,利息227919.10元的事實。
被告劉某某、許萬姣、王某在法定期限內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相關證據。
被告中民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被告中民建筑公司只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被告中民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被告劉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代償金額的日萬分之十支付利息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被告劉某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第三人潛江農商行陳述:原告匯橋擔保公司所訴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借款后拒不按約還款,原告按照與第三人的約定向第三人代償借款本金4999351.92元及利息227919.1元的事實屬實。
第三人潛江農商行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中民建筑公司、劉某以及第三人潛江農商行對原告匯橋擔保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查,原告匯橋擔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均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所舉證據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1月30日,被告劉某某、許萬姣與第三人潛江農商行所屬的總口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向被告劉某某、許萬姣發(fā)放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18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08%,借款用途為工程承包資金周轉,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雙方同時對其他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匯橋擔保公司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專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劉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與第三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息提供全額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雙方還約定,如被告不按時償還第三人借款本息,第三人有權從原告設立在第三人的銀行賬戶上直接劃收應代償的資金等。2013年1月31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因資金融通需要,申請原告為其在第三人處申請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被告劉某某向原告保證能夠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承諾為被告劉某某依據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向第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若被告劉某某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將依據其與第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代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履行清償義務。合同約定原告的追償權為,原告代被告劉某某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后,有權向被告劉某某行使追償權,可要求被告劉某某償付以下款項:原告代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償還的全部款項及該款項從原告代償之日起至被告劉某某付清該款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十的標準計收的利息;原告代被告劉某某墊付的有關費用和原告為實現債權已經及將要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保險費等);被告劉某某因原告代償應支付的代償違約金。代償違約金自代償之日起至被告劉某某支付上述款項完畢之日止按代償金額的日千分之三計收等。同日,原告還與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為被告劉某某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保證方式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該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及該合同項下保證人、借款人義務履行完畢為止。反擔保保證的范圍為,主債權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同日,原告還與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簽訂了一份抵(質)押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以其位于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潛陽中路34號C棟301號、建筑面積為115.9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潛江房權證園林字第024775號)以及牌號為鄂N69555號的廣州豐田漢蘭達(登記車主為劉某)、牌號為鄂PN6TR25號的美國福特越野車(登記車主為劉某某)、牌號為鄂N92781號的本田歌詩圖(登記車主為王某)的車輛作為反擔保抵押物抵押給原告。該抵(質)押合同簽訂后,雙方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xù),上述三輛抵押車輛未實際交付原告。
上述合同簽訂后,第三人于2013年1月31日按約將50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指定的潛江農商行所屬的總口支行的賬戶81010000333976510上。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未能按約償還第三人的借款本息。第三人向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催收借款無果后,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26日分6次按照其與原告簽訂的擔保合同的約定從原告設立在第三人的賬戶上直接扣劃5227271.02元用于代償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在第三人處結欠的借款本金4999351.92元及利息227919.10元。此后,原告直接扣收被告劉某某向原告交納的保證金500000元,被告劉某某又償還原告代償款4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代償款4327271.02元,為此引發(fā)糾紛,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償還原告代償的借款本息4327271.02元,并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十的標準支付原告代償款的利息;2、判令被告劉某某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代償本息總額的千分之三計付原告代償違約金;3、判令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已付和應付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4、判令被告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的上列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5、確認原告對被告劉某某用于抵押的登記在被告劉某名下的位于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潛陽中路34號機電花園小區(qū)C棟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潛江房權證園林字第024775號)和豐田漢蘭達汽車、登記在被告劉某某名下的福特汽車以及登記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歌詩圖汽車依法拍賣和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另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中民建筑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為被告劉某某向第三人的上述貸款提供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并承諾如被告劉某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由被告中民建筑公司代為償還全部債務。2013年1月31日和2月1日,被告劉某某分別向原告出具情況說明及承諾書各一份,承諾于2013年2月5日前配合原告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及在抵押車輛按揭期滿后將上述抵押車輛的相關手續(xù)交付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許萬姣與第三人潛江農商行所屬的總口支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原告匯橋擔保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專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合同以及原告與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中民建筑公司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保證反擔保合同均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均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第三人按約履行借款義務后,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應當依約及時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被告劉某某、許萬姣違反約定拖欠第三人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專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合同后,在原告所擔保的借款本息未全部清償的情況下,原告應對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未清償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按約向第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劉某某、許萬姣追償。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償還代償第三人的借款本息4327271.0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按代償本息的日萬分之十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利率標準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時間,應以原告代被告劉某某、許萬姣6次清償第三人借款本息的時間以及原告扣收被告劉某某、許萬姣的保證金500000元和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償還原告代償款400000元的時間為節(jié)點分段計算,但原告放棄部分利息,只要求被告劉某某、許萬姣從最后一次代償第三人的借款本息之日(即2014年6月26日)起計付利息,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自行處分,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按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代償本息總額的千分之三計付原告代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約金與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只能二選一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已付和應付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出具體、明確的請求數額,且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民建筑公司對為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代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簽訂的抵(質)押反擔保合同雖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雙方簽訂抵(質)押合同后,并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guī)定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動產抵押亦未實際交付,該抵押合同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劉某某、劉某、王某提供的反擔保財產依法拍賣和變賣后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中民建筑公司辯稱其只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辯解理由,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劉某辯稱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過高,應予調整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項、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許萬姣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其償還的第三人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人民幣4327271.0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從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某某、許萬姣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駁回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420元,由原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420元,被告劉某某、許萬姣、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3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㈠項的規(guī)定,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姚文聯 人民陪審員 陳恢臣 人民陪審員 胡忠榮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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