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煙臺市大馬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利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初建、劉靜靜,均系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浩勝副食平價超市,住所地黃某市開發(fā)區(qū)花湖大道52號華森國際公館1號樓。
經營者:柯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某市西塞山區(qū)。
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浩勝副食平價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以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煙臺張某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汪飛林 審判員 胡志剛 審判員 聶 瀟
法官助理徐昊 書記員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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