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杰某路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000720717309H。
法定代表人孫偉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多秀宏,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智慧,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山北路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300601142274F。
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煙臺杰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冀民申25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煙臺杰某委托代理人多秀宏、劉智慧,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委托代理人高俊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杰某原一審時訴稱,其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自2010年建立合作關系至今,簽訂了一系列《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向其采購配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出現拖欠貨款及不履行提貨義務的情況,為解決此問題,雙方于2013年9月27日簽訂了《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需于2013年10月向煙臺杰某還款100萬元,從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每月向煙臺杰某還款150萬元,上述期間共計向煙臺杰某清還貨款1600萬元,同時,至2014年8月31日,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提貨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400萬元,提貨條件為提貨前付清全款。協議簽訂后至起訴之日,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僅僅向煙臺杰某支付欠款3953800元,且根本未付款履行提貨義務。截至起訴之日,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尚欠煙臺杰某貨款共計人民幣15335841.39元(大寫壹仟伍佰叁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圓叁角玖分),未提貨物金額共計人民幣16326210元(大寫壹仟陸佰叁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其間煙臺杰某雖通過各種方式督促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履行義務,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均拒不履行。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煙臺杰某正常的生產經營,給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遂訴請法院判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履行《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還款義務,支付欠款15335841.39元;履行提貨義務,人民幣16326210元;賠償資金占用損失人民幣1040707元;訴訟費用由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負擔。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辯稱,(一)煙臺杰某訴求的欠款事實存在,數額通過證據核實才能確認,欠款是我們企業(yè)轉型才造成的,核實后可以給付。(二)同樣由于企業(yè)轉型,也簽過十份合同,合同約定交了百分之二的預付款,我們沒有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希望解除這些合同,沒有采購,我們沒有看到設備,認為損失不存在。
本院原一審查明,2010年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開始合作,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向煙臺杰某采購配件,期間簽訂了一系列《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對部分合同未按時付款。2013年9月27日雙方簽訂了《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需于2013年10月向煙臺杰某還款100萬元,從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每月向煙臺杰某還款150萬元,上述期間共計向煙臺杰某清還貨款1600萬元,同時,至2014年8月31日,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提貨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400萬元,提貨條件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每次提貨,必須付清當次所提貨物除質保金以外的全款,未收到全部貨款,煙臺杰某有權拒絕發(fā)貨。在雙方簽訂《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逾期給付貨款的損失。協議簽訂后,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于2013年11月向煙臺杰某支付貨款200萬元,2014年1月向煙臺杰某支付貨款195.38萬元,共計3953800元,剩余貨款15335841.39元未付。煙臺杰某起訴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給付所欠貨款15335841.39元;對未提貨部分,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履行提貨義務;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從應付所欠貨款到起訴之日損失562437.88元及未提貨部分資金占用損失478269.12元,共計1040707元。
本院原一審認為,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簽訂的一系列《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以及《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煙臺杰某已經按照約定向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履行了供貨義務,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當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2013年9月27日雙方已經通過簽訂《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對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進行了確認,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按補充協議約定履行。故煙臺杰某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給付尚欠貨款人民幣15335841.39元的訴請,予以支持。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未按約定付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煙臺杰某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拖欠貨款部分的利息,予以支持。根據2013年9月27日雙方簽訂《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提貨條件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每次提貨,必須付清當次所提貨物除質保金以外的全款,未收到全部貨款,煙臺杰某有權拒絕發(fā)貨。該約定應理解為付款后方可提貨,故煙臺杰某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繼續(xù)履行提貨義務的條件未成就,對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繼續(xù)履行提貨義務及賠償未提貨部分資金占用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一、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15335841.39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8日前應付利息562437.88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二、駁回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中,煙臺杰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雙方簽訂的《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對已提貨欠款部分予以支持,認定了該合同效力,對未提貨部分認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未支付貨款,所以履行提貨的條件未成立,該認定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履行《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提貨義務并支付16326210元的貨款以及占用該資金的損失;(二)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賠償煙臺杰某自原合同約定提貨日期起,至實際支付未提貨部分貨款的利息損失和倉儲費用。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辯稱,原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該公司沒有支付首付款,煙臺杰某就沒有備貨,在沒有備貨的情況下煙臺杰某就沒有實際經濟損失,故煙臺杰某請求損失的主張不能支持。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本案無爭議的事實是:雙方對《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真實性無異議,對該協議第一項內容即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已提貨部分未支付貨款這一事實無異議,且本院原一審判決生效后,涉及該項的貨款及利息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已支付煙臺杰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應該按照《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第二項約定,由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繼續(xù)履行提貨義務并向煙臺杰某支付貨款存在爭議。
為證明各自主張,雙方當事人在原一審時分別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煙臺杰某在原一審時提供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2013年9月27簽訂的一覽協議。證明雙方就之前履行發(fā)生問題所有一覽合同作出的新的解決辦法,該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拖欠煙臺杰某貨款的還款計劃,以及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對未提貨物的提貨計劃,該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應嚴格按照補充協議履行。
第二組證據:企業(yè)詢證函件。2013年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向煙臺杰某發(fā)送的確認參考數額的函件,當然在此函當中,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所提供的截止數額與煙臺杰某賬簿顯示數額不一致,是雙方記賬方式產生的,對實際數額沒有差異。
第三組證據:
證據一:技術協議。該份證據證明用于煙臺杰某庫存貨物當中的取力器是依據雙方技術協議專門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所定制,煙臺杰某無法進行再次銷售。
證據二:鐵姆肯公司向煙臺杰某出具的授權書。該授權書明確列明了煙臺杰某可以進行合作的客戶名單,共計10家,其中只有一家即本案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是做礦車業(yè)務的,煙臺杰某無法向授權書列明之外的客戶銷售本產品,因此庫存的產品不能銷售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的話,煙臺杰某無法再次銷售。
證據三:美國卡萊制動與摩擦材料公司獨家授權書,該授權書顯示煙臺杰某只能向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一家銷售卡萊的產品,因此煙臺杰某庫存的自動器除銷售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外,無法向其他企業(yè)進行銷售。
證據四:庫存產品的采購發(fā)票和之前銷售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的銷售發(fā)票。證明煙臺杰某庫存貨物的成本顯示,由于不能再次銷售,給煙臺杰某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
證據五:未執(zhí)行完訂單配件明細。證明目前煙臺杰某庫存的一個實際情況,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未提貨的明細。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對上述證據質證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第一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觀點有異議,1800萬欠款數額,其訴狀中寫到還款395.38萬,證據中是1400萬,在其訴狀的數額1600萬是有差異的。
對第二組證據,不是原件,按一攬子協議來做。一攬子的協議欠款是33項,合計是18735957.39元,煙臺杰某在訴狀中所寫的協議到起訴之日,支付的是3953800元,實際欠款為14782157.39元。所以煙臺杰某多起訴了553684元。
對第三組證據:關于證據一技術協議,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煙臺杰某方未提供原件。雙方曾簽訂技術協議合同的真實性認可,這份協議依據哪個合同煙臺杰某方沒有提供,技術協議的存在跟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明不了其觀點,是單方的技術協議。關于第二份,這份授權書跟本案所涉的損失沒有任何關聯性,有合同往來,不能說明煙臺杰某有代理權就有損失,所有都涉及機電設備,不能證明其專一性,合同2010年,2012年發(fā)生,所以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其觀點。關于證據三其認為這和本案沒有關聯,其從煙臺杰某處買沒問題,這是損失的一種方式,沒有任何證明力。關于證據四,是煙臺杰某的,有天業(yè)通聯的,因為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有近9千萬的業(yè)務往來,有從鐵姆肯購買的變速箱,沒有說只賣給天業(yè)通聯的,發(fā)票沒有對應合同,2012年6月27日,本案爭議在2011年,根據2011年合同時間的發(fā)票沒有,只是結算憑證,跟天業(yè)通聯沒關系,證明不了其損失。出的單位和授權單位也不是一個單位,提供的購買發(fā)票均不是2011年的。關于證據五,跟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沒有打標識一定賣給天業(yè)通聯,這些貨物存在與否無法證明,他是貿易商,可以訂購很多,剩下不能證明是天業(yè)通聯,沒有任何關聯性。綜上,煙臺杰某出具的證據沒有證明其有任何損失。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原一審時提供了如下證據: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十一份。證明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沒有交付預付款,合同沒有生效,支付完預付款對方才可以備貨。
煙臺杰某對上述證據質證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這些合同跟本案沒有關聯,雙方就這些合同如何履行達成了補充協議,雙方應按補充協議履行,這些購銷合同沒有關聯性。
煙臺杰某在本院再審期間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工程師與煙臺杰某工程師往來的電子郵件。證明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在采購過程中,該公司工程師多次與煙臺杰某工程師通過電子郵件溝通,修改和調整設備備件參數,為更好的與設備匹配。這一點可以證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采購的貨物屬于特定的定制物,所有物品的參數和標準專屬于秦某某天業(yè)通聯。
第二組證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未提貨物,煙臺杰某已備貨的進貨發(fā)票。證明煙臺杰某采購貨物的成本及價款。
第三組證據:貨物照片。證明煙臺杰某已備貨物現狀及所占倉儲情況。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對上述證據質證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第一組證據,往來郵件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郵件系復印件,況且雙方往來合同業(yè)務很多,不能說明這些郵件就是針對本案爭議貨物的。
對第二組證據,進貨發(fā)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煙臺杰某從上家進貨是常態(tài),這些發(fā)票與本案無關聯,況且發(fā)票上貨物名稱與本案爭議的貨物名稱不一樣,不能證實就是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經進的貨。
對第三組證據,貨物照片與本案無關聯,煙臺杰某一直在持續(xù)經營,照片是對方庫房,不能證明就是給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進的貨。
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在本院再審期間無新證據向本院提交。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于2013年9月27日簽訂的《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載明:雙方自2010年建立業(yè)務合作關系至今,簽訂了一系列采購合同,其中部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表現在第一、煙臺杰某已按照合同約定發(fā)貨,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一直未付款;第二、煙臺杰某按照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通知,已備好貨,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一直沒有提貨,很多合同項下貨物已超過交貨期。現經雙方協商,就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遲延付款和遲延提貨所涉及的雙方之間合同,達成如下條款,…其中第二項條款約定:經雙方確認,附表3為煙臺杰某已按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通知備貨,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一直沒有提貨所涉及的合同及合同項下的貨物明細。對于上述貨物,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承諾,在2014年8月31日前提貨總金額不低于1400萬元人民幣,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每次提貨,必須付清當次所提貨物除質保金外的全款。交貨地點為煙臺杰某工廠,煙臺杰某收到秦某某天業(yè)通聯貨款后,代辦托運至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指定地點,并且煙臺杰某承擔運輸費用及途中風險。未收到全部貨款,煙臺杰某有權拒絕發(fā)貨。…第四項約定:本協議為附表所述一攬子合同的補充協議,原合同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再查明,附表3所涉及的合同及合同項下的貨物明細及價款如下:一、雙方2010年7月26日簽訂的TLKSJ2010061708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50噸車取力器,金額為63670元;二、雙方2011年5月5日簽訂TLZG/C0211061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用制動器,金額為376800元;三、雙方2011年10月10日簽訂的TLZG/C0211062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用制動器,金額為93000元;四、雙方2011年5月26日簽訂的TLZG/C0211104合同約定,貨物為50臺50噸軸承,金額為2080750元;五、雙方2011年10月10日簽訂的TLZG/C0211121合同約定,貨物為50臺50噸制動器、取力器、踏板閥,金額為4502160元;六、雙方2011年6月13日簽訂的TLZG/C0211118合同約定,貨物為30臺50噸變速箱總成,金額為6480000元;七、雙方2011年9月5日簽訂的TLZG/C0211174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用軸承,金額為712610元;八、雙方2011年11月7日簽訂的TLZG/C0211175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取力器,金額為296000元;九、雙方2011年9月5日簽訂的TLZG/C0211176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用軸承,金額為1425220元;十、雙方2012年2月20日簽訂的TLZG/C0211177合同約定,貨物為10臺100噸取力器,金額為296000元。上述合同涉及未提貨物總價款為1632621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原審、再審時提交的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簽訂的一系列《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及《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煙臺杰某按照約定已向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履行了供貨義務,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當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按照雙方簽訂的《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中對已提貨但尚欠的貨款的約定,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本院原審判決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給付煙臺杰某貨款及利息正確,應予以維持。
煙臺杰某與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在簽訂《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時已確認,煙臺杰某已按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通知備貨,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一直沒有提貨的貨物明細及未提貨物價款。對于上述貨物,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承諾,在2014年8月31日前提貨總金額不低于1400萬元人民幣。該約定證明煙臺杰某已經按照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通知備貨,且備貨數量、種類、價款系經雙方確認,并明確了提貨方式、日期及給付價款的數額。《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每次提貨,必須付清當次所提貨物除質保金外的全款。未收到全部貨款,煙臺杰某有權拒絕發(fā)貨。該協議雖然約定了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付清當次貨款后才可提貨,但僅是對雙方履行該合同業(yè)務有先后約定,即秦某某天業(yè)通聯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煙臺杰某不履行供貨義務是在行使抗辯權,并不意味煙臺杰某不能主張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支付該筆貨款,亦不能認定秦某某天業(yè)通聯不支付該筆貨款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審認定煙臺杰某要求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繼續(xù)履行提貨義務的條件未成就欠妥。煙臺杰某訴請秦某某天業(yè)通聯繼續(xù)履行提貨義務,支付未提貨物貨款及賠償損失的理由,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煙臺杰某再審主張,秦某某天業(yè)通聯應賠償因未提貨物所占用的倉儲費用,該主張煙臺杰某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本院(2014)秦民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15335841.39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8日前應付利息562437.88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
二、撤銷本院(2014)秦民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提貨的貨款總計人民幣1632621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日止)。
四、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提貨的貨款后,于五日內按照《一攬子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交貨方式向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貨義務。
五、駁回煙臺杰某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31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10314元,由秦某某天業(yè)通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冠軍 代審判員 可小平 代審判員 張子棟
書 記 員 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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