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佟蕊(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焦義軍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負責人:張建廣,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義軍。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4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22日,原告焦義軍將自己所有的冀B×××××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約定:保險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14年10月27日21時,原告司機卯連雙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潘家峪盤山道時,聽到車輛有異響,停車查看。
司機下車后,該車滑下山坡,致使車輛翻下山溝,造成車輛及護坡?lián)p壞。
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冀B×××××號貨車損失金額為78110元。
原告因本次事故另開支評估費2600元、施救費14000元、公路隔離墻損失費1600元,以上合計9631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辯稱事故車輛系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滑下山坡而造成損失,根據(jù)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予以免賠。
本院認為,被告雖提交證據(jù)證實原告在投保單上予以簽名,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雖有對無人操作投保車輛的免責條款,但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在原告投保時其已向原告對該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說明,以使原告對此也已理解并認可,因此,被告的該項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無效,被告主張免賠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是有價格認證資質(zhì)的相關部門,其做出的公估報告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公估報告書的內(nèi)容和形成過程存在瑕疵,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及確認的維修費用78110元、殘值600元予以確認,被告應按其定損金額扣除殘值后予以賠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支出的評估費2600元,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下發(fā)的冀價經(jīng)費(2012)19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規(guī)范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的制定的收費標準: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收費費率3%,原告實際支出的公估費應為2343元,超出部分則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訴請被告賠付其施救費14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出具方為唐山市豐潤區(qū)王官營鎮(zhèn)大軍停車場,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收款單位具有施救資質(zhì),且該證據(jù)無法證實其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jù)不予認定,但考慮到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需支出必要的施救費用,依據(jù)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及車輛受損情況,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8000元。
因為交通事故,投保車輛造成的三者合理損失,原告已經(jīng)予以賠付,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
遂判決: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焦義軍保險賠償金89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8元減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負擔78元,被告負擔1026元。
判后,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訴稱,1、本次事故系事故車輛在無人操作時滑下山坡,造成車輛損失,完全符合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免除情形。
在承保時,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自行通過交警部門委托公估,產(chǎn)生公估費明顯屬于自行擴大損失,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冀B×××××號車因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車輛翻下山溝,造成車輛及護坡?lián)p壞。
上訴人做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在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給予賠償。
上訴人主張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了說明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
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冀B×××××號貨車損失金額為78110元。
同時事故還造成公路隔離墻損失費1600元。
該公估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采信并無不當。
車損公估費、拆解費均系查明事故車損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上訴人應予賠償。
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8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雖提交證據(jù)證實原告在投保單上予以簽名,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雖有對無人操作投保車輛的免責條款,但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在原告投保時其已向原告對該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說明,以使原告對此也已理解并認可,因此,被告的該項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無效,被告主張免賠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是有價格認證資質(zhì)的相關部門,其做出的公估報告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公估報告書的內(nèi)容和形成過程存在瑕疵,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故本院對該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及確認的維修費用78110元、殘值600元予以確認,被告應按其定損金額扣除殘值后予以賠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支出的評估費2600元,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下發(fā)的冀價經(jīng)費(2012)19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規(guī)范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的制定的收費標準: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收費費率3%,原告實際支出的公估費應為2343元,超出部分則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訴請被告賠付其施救費14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出具方為唐山市豐潤區(qū)王官營鎮(zhèn)大軍停車場,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收款單位具有施救資質(zhì),且該證據(jù)無法證實其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jù)不予認定,但考慮到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需支出必要的施救費用,依據(jù)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及車輛受損情況,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8000元。
因為交通事故,投保車輛造成的三者合理損失,原告已經(jīng)予以賠付,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
遂判決: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焦義軍保險賠償金89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8元減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負擔78元,被告負擔1026元。
判后,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訴稱,1、本次事故系事故車輛在無人操作時滑下山坡,造成車輛損失,完全符合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免除情形。
在承保時,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自行通過交警部門委托公估,產(chǎn)生公估費明顯屬于自行擴大損失,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冀B×××××號車因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車輛翻下山溝,造成車輛及護坡?lián)p壞。
上訴人做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在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給予賠償。
上訴人主張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了說明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
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冀B×××××號貨車損失金額為78110元。
同時事故還造成公路隔離墻損失費1600元。
該公估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采信并無不當。
車損公估費、拆解費均系查明事故車損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上訴人應予賠償。
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8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常榮印
書記員: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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