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國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安市人,住北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耀光,黑龍江峰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玉,黑龍江峰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利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被告:海倫市神州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海倫市。
法定代表人:何麗娟,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會民,黑龍江雙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綏化市。
法定代表人:張利輝,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喜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陽某保險公司員工,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英文,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焦國強與被告韓利隆、海倫市神州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汽車公司)、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國強委托訴訟代理人葛耀光、被告韓利隆、被告神州汽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會民、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喜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傷殘賠償金118385.60元,護理費16568.00元,誤工費31057.00元,交通費3400.00元,財產損失2000.00元,以上賠償數額要求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00元,在財產損害限額內賠償200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只要求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12萬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被告韓利隆駕駛黑M31977重型廂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遇到對向原告駕駛的黑N117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兩車相會時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海公交認字[2017]第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韓利隆與被告焦國強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與被告韓利隆達成和解協(xié)議,不再向被告韓利隆、海倫市神州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權利,只對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主張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海公交認字[2017]第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庭審中,被告陽某保險公司認為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部分鑒定結論沒有科學依據,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被告陽某保險公司主張部分鑒定結論沒有科學依據,應當提出證據證明部分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鑒定機構已經派人接受質詢,并對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質疑一一進行解答和說明,并陳述了鑒定所依據的根據?,F被告陽某保險公司仍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部分鑒定意見確實存在明顯依據不足需要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故被告陽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對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支持。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焦國強與被告韓利隆達成和解協(xié)議,放棄向被告韓利隆、神州汽車公司主張賠償權利,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賠償部分,經本院確認如下:1.焦國強醫(yī)療費51643.80元。2.護理費16547.40元(55411元/365日×19日×2人+55411元/365日×71日×1人,參照鑒定意見)。3.誤工費23955.29元(48576元/365日×180日),4.傷殘賠償金118385.60元(25736.00元×20年×23%)。5.關于精神撫慰金,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及本次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本院認為精神撫慰金5000.00元為宜。因被告韓利隆駕駛的黑M31977廂式貨車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10000.00元。以上賠償數額總計120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焦國強1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00元,減半收取計1350.00元,由原告焦國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衛(wèi)安
書記員:崔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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