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幸福道東實驗小學對面。
法定代表人董盟,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文濤、王紅,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德順,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文濤、王紅,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焦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利生、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被告韓德順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焦某某訴稱,2012年8月20日14時50分,被告韓德順駕駛無號牌微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山市豐某某林蔭路鑫名汽車修理廠路段掉頭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焦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原告焦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德順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查,被告韓德順駕駛的無號牌微型普通客車車主系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系該局職工,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承擔,被告韓德順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焦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7977.36元(已由被告支付)、門診醫(yī)療費500.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50元/天×21天×2人)、誤工費23168.02元、護理費3071.97元、交通費530元、鑒定費800元、取內(nèi)固定物6000元、認證費100元、拖車費680元、車損719元、評殘檢查費490元、誤工期間醫(yī)療保險1182元、車檢、照相、鑒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除被告已墊付的外,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以上各項損失59941.13元的80%,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焦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jù):
1、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唐公交認字(2012-9-2】第2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
2、唐山市豐某某第二人民醫(yī)院門診票據(jù)、門診病歷、出院證、住院病歷,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
3、豐潤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2013)臨鑒字第69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費、鑒定檢查費票據(jù),證明原告損傷不構(gòu)成傷殘,內(nèi)固定物取出費用6000元,及支出鑒定費、鑒定檢查費情況。
4、河北津西鋼鐵集團正達鋼鐵有限公司證明、工資表及唐山市豐某某參加城鎮(zhèn)職工醫(yī)療保險人員增加(減少)變更表,證明原告及護理人員誤工損失和原告醫(yī)療保險費損失。
5、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大隊傷情鑒定通知、唐山市豐某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托書,證明原告誤工時間。
6、唐山市豐某某價格認證中心豐認事字(2012)第58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認證費票據(jù),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719元,支出認證費100元。
7、施救費、停車費、車檢費、交通費票據(jù),證明原告支出以上費用情況。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共同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無異議,損失按實際發(fā)生和法律規(guī)定計算,比例按3:7,事故發(fā)生后,我局為原告墊付住院醫(yī)療費17977.36元。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jù):
1、韓德順駕駛證復印件,證明韓德順具有駕駛資格。
2、唐山市豐某某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統(tǒng)一收費收據(jù)一張,金額17977.36元,證明為原告墊付費用情況。
原告證據(jù)1、2、3、4、5、6各被告無異議,但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不予認可,認為原告是鎖骨骨折,出院后不會影響工作和生活,只認可給付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原告證據(jù)7,被告對支出的施救費、停車費無異議,認為車檢費雙方都有,不同意賠償,對交通費的真實性和數(shù)額有異議,認可200元;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證據(jù),原告無異議;
原告證據(jù)1、2、3、4、5、6各被告無異議,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韓德順證據(jù),原告無異議,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證據(jù)7的施救費、停車費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車檢費不是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確認,交通費與原告住院、出院、檢查、鑒定時間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及本院確認的以上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2年8月20日14時50分許,被告韓德順駕駛無號牌微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唐山市豐某某林蔭路鑫名汽車修理廠路段掉頭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原告焦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原告焦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3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唐公交認字(2012-9-2】第2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韓德順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焦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韓德順駕駛的無號牌微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被告韓德順系該局職工,發(fā)生事故時是執(zhí)行職務。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焦某某被送往唐山市豐某某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診斷為:左鎖骨骨折等。支出醫(yī)療費18469.50元,其中,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墊付17977.36元。原告住院期間醫(yī)囑要求1人陪床護理,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河北津西鋼鐵集團正達鋼鐵有限公司職工,原告事發(fā)前三個月日平均工資118.85元,護理人員事發(fā)前三個月日平均工資107.33元。原告出院醫(yī)囑為1個月后門診復查,3個月內(nèi)勿負重。后原告支出復查費172元。2013年1月8日原告到豐某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評殘,因骨折未愈,未予評殘,要求2個月后再評。2013年3月26日豐某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3)臨鑒字第69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結(jié)論為原告損傷不構(gòu)成傷殘,內(nèi)固定物取出費用6000元。支出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495.10元。
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經(jīng)唐山市豐某某價格認證中心豐認事字(2012)第58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認證,車輛損失為719元,支出認證費100元。原告還支出施救費280元,停車費400元。
另原告因事故誤工,自己繳納醫(yī)療保險費1182元。
本院認為,原告焦某某與被告韓德順共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車輛,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根據(jù)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被告韓德順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以承擔70%為宜。被告韓德順系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職工,發(fā)生事故時系執(zhí)行職務,因此,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2013年1月8日骨折仍未愈,對原告誤工時間本院根據(jù)其傷情,合理認定180天。交通費系原告住院、出院、復查等事項合理必要支出,本院根據(jù)當?shù)乜瓦\價格及原告實際需要,合理認定300元。原告按50元/天、2人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支持1人、20元/天。原告?zhèn)槲礃?gòu)成傷殘,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8641.50元、內(nèi)固定取出費6000元、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49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21天×20元/天)、誤工費21393元(180天×118.85元/天)、護理費2253.93元(21天×107.33元/天)、交通費300元、車損719元、認證費100元、施救費280元、停車費400元、醫(yī)療保險費1182元,合計52984.53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賠償70%計37089.17元,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已為原告焦某某墊付費用17977.36元,還應再賠償原告焦某某19111.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賠償原告焦某某各項交通事故損失37089.17元,已給付17977.36元,還應再賠償19111.81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焦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原告焦某某負擔375元,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立新
書記員: 馮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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