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農,住浠水縣,公民身份證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海權,浠水縣清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417105076,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縣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浠水縣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
法定代表人:謝定然,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漢波,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310419388,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興旺,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810419388,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熊某與被告浠水縣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海權、被告法定代表人謝定然、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漢波、陳興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公路工程款87773元;2、判令被告按借貸利率0.01%計付2008年3月16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間的利息99510元;3、承擔交通費2500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以上合計189783元。事實和理由:2007年10月,原告通過招標,承建被告村村通混泥公路工程項目,完工后經縣交通局檢測合格。國家扶貧撥付款于2008年付給被告村委會,由于村級內幕原因,被告當年沒有付清原告的工程款,在驗收公路后寫下欠條。此后,原告連年催討未果,原告被迫借貸款付給用工人員工資,現仍有部分工資未支付?,F任村委會書記接手后,以公路的質量問題等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本院認為,關于2006年10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葫蘆石村通村公路水泥硬化工程承包合同書》效力如何認定。根據《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農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標法,根據農村公路特點進行招投標。本案涉案的村通公路無證據證實是否進行招投標,而原告在與被告簽訂合同時未取得相應建筑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币虼耍?、被告間訂立的村通公路建設工程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關于原告主張的由被告給付工程款是否合法。本案中的涉案工程因沒有驗收手續(xù),故視為未驗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不予支持。本案所涉的村通公路在2007年即交付被告管理使用,被告接受后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并對余下尾款結算出具了欠條,故不論雙方是否辦理驗收手續(xù),標的物轉移占有由被告管理使用,雙方工程價款結算條件均已成就。且標的物轉移時被告沒有提出質量問題和竣工驗收的申請,因此,被告現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以及質量問題而拒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張由被告給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問題,因雙方對下欠工程款沒有約定給付利息,故對原告此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對交通費等費用的主張,因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浠水縣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熊某工程款83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熊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095元,由原告熊某負擔2300元,被告白某鎮(zhèn)葫蘆石村負擔1795元,被告負擔的部分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內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翟 群 審 判 員 朱 飛 人民陪審員 蘇平貴
書記員: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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