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程禮貴(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禮貴,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蘇雙學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禮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熊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雙方借貸關系明確,被告張某某應承擔清償債務及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為2%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55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熊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雙方借貸關系明確,被告張某某應承擔清償債務及利息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為2%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蘇雙學
書記員:琚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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