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振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黎,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
被告:湖北水總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建一路51號。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
原告熊振華與被告王某某、被告湖北水總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熊振華于2018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熊振華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振華撤訴。
案件受理費38,800元,減半收取計19,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4,400元,由原告熊振華負擔。
審判員 管理
書記員: 肖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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