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權(quán),湖北亨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被告郭某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原告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郭某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權(quán)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郭某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75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違約金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訴訟費。原告當(dāng)庭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為: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7132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標準支付逾期違約金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被告因經(jīng)營周轉(zhuǎn)需要于2017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月利率1.89%,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原告多次討要未果。
王某某、郭某珊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日,被告王某某、郭某珊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月利率為1.89%,按月等本等息還款(即每月固定償還本金2500元,利息567元),如發(fā)生逾期,每日按應(yīng)還款金額的5‰支付逾期違約金。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匯款向被告王某某發(fā)放了借款,被告王某某、郭某珊出具借條。借款期限內(nèi),被告王某某、郭某珊只償還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前的借款本金12868元,并按照約定支付了2467元的利息。余款原告催討未果,遂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8日還款1400元,原告當(dāng)庭表示同意該款沖抵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郭某珊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dāng)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款向被告王某某交付借款30000元,被告王某某、郭某珊亦出具借條,借貸本金30000元的事實,應(yīng)予確認,熊某某與王某某、郭某珊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成立。被告王某某、郭某珊未按約定還款付息,應(yīng)承擔(dān)違約責(zé)任。原告主張以實際下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違約金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不違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起訴后,被告王某某還款1400元,原告表示將該款扣減剩余借款本金,其主張有利于被告,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郭某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本金15732元;
二、被告王某某、郭某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利息(其中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以17132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0‰計算,2018年9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15732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0‰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元,減半收取計119元,由原告熊某某負擔(dān)19元,被告王某某、郭某珊負擔(dān)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海龍
書記員: 胡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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