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陽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連香(系熊某母親),漢族,住陽新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2(系劉某1父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肖某(系劉某1母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三被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會清,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熊某因與劉某1、劉某2、肖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7)鄂02民終782號民事判決,熊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熊某給付劉某1的彩禮為現(xiàn)金78000元及金首飾6件,劉某1用收到的彩禮購置的嫁妝存放于熊某家中,而依照習俗為結(jié)婚購置的6件金首飾在劉某1處,一、二審基于財物的實際狀況判決將嫁妝折抵部分彩禮及由劉某1將金首飾折價返還給熊某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熊某申請再審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萬里
審判員 魏美蓮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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