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張熙雨(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方在銀
代立軍(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熙雨,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在銀,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代立軍,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成香,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熊某某訴被告方在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負擔。
審判長:郭書勤
審判員:李謙穩(wěn)
審判員:彭先炳
書記員:劉燦燦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