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湖北省廣水市人,住本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俊,湖北磊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湖北省廣水市人,住本市。被告:周某,女,湖北省廣水市人,住本市。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償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清償利息至本息結(jié)清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二被告因業(yè)務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期限6個月,若逾期還款,按每月2‰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現(xiàn)借款期已滿,二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劉某某、周某未作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劉某某、周某因資金需要與原告熊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利率為農(nóng)商行規(guī)定利率(年利率9%),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違約,應依據(jù)違約本金按天2‰計收罰金,同日熊某某將1000000元轉(zhuǎn)賬給劉某某。借款后,二被告沒有履行還款付息義務。2017年7月27日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將劉某某、周某、劉培華、尚炳忠列為被告,審理中原告熊某某撤回對劉培華、尚炳忠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準許。
原告熊某某與被告周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黃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周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周某與原告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原告熊某某支付了約定現(xiàn)金,雙方民間借貸關(guān)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劉某某、周某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清償借款本金而未按約定清償,故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周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按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為1000000元×9%×180天÷12月÷30天=45000元(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上述逾期利息、罰金、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原告訴請違約金為每日2‰,換算成年利率為2‰÷12=72%,加上利息9%為81%,逾期利息、罰金的標準超過了年利率24%,其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的利率、罰金的標準共計按年利率24%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周某向原告熊某某清償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45000元,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止。上述本息、違約金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計69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劉某某、周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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