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張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
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江蘇省新沂市。
被告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
負責人盛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負責人牛文浩,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華某物流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澤新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海燕,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徐州華某物流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是否追加第三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為本案被告?2、原告損失評估是否應當?shù)玫秸J可?3、本案涉及的涉案貨車車輛是否有運輸許可證、從業(yè)資格證?本案在庭審中,經(jīng)詢問原告是否追加本次交通事故車輛(鄂E×××××)車主及保險公司,原告表示,另一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原告放棄另一車輛和保險公司的賠償,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應當減輕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的賠付額度。關于原告車輛損失評估問題,原告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嚴重,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其車輛的修復可能超出車輛的實體價值,且該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達到整車報廢條件,沒有修復價值。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應提供證實該車輛可以或修復后能夠恢復原來應有的性能的相關證據(jù),但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因此,對于被告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涉案貨車是否有運輸許可證、從業(yè)資格證問題,涉案貨車是否有相關證件,因為被告肇事司機及車主未到庭,無法核實其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辦理,該資質證件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辦理保險合同中審查,其相關證件與本案也沒有關聯(lián)性,對于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辯稱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在三者商業(yè)險中賠償164864元,合計166864元。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賠付原告損失后,原告應將受損車輛及相關證件交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被告張某某、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二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16686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6486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熊某某將鄂E×××××別克BUICKSGM7206ATA小型轎車及其相關證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給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并協(xié)助辦理相關轉移手續(xù);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67元,由被告張某某、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是否追加第三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為本案被告?2、原告損失評估是否應當?shù)玫秸J可?3、本案涉及的涉案貨車車輛是否有運輸許可證、從業(yè)資格證?本案在庭審中,經(jīng)詢問原告是否追加本次交通事故車輛(鄂E×××××)車主及保險公司,原告表示,另一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原告放棄另一車輛和保險公司的賠償,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應當減輕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的賠付額度。關于原告車輛損失評估問題,原告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嚴重,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其車輛的修復可能超出車輛的實體價值,且該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達到整車報廢條件,沒有修復價值。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應提供證實該車輛可以或修復后能夠恢復原來應有的性能的相關證據(jù),但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因此,對于被告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涉案貨車是否有運輸許可證、從業(yè)資格證問題,涉案貨車是否有相關證件,因為被告肇事司機及車主未到庭,無法核實其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辦理,該資質證件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辦理保險合同中審查,其相關證件與本案也沒有關聯(lián)性,對于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辯稱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在三者商業(yè)險中賠償164864元,合計166864元。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在賠付原告損失后,原告應將受損車輛及相關證件交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新沂公司。被告張某某、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二項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16686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6486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熊某某將鄂E×××××別克BUICKSGM7206ATA小型轎車及其相關證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給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并協(xié)助辦理相關轉移手續(xù);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67元,由被告張某某、徐州市華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吳澤新
書記員: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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