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發(fā)
熊某
王建明(河北石某某藁城興華法律服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
原告熊某發(fā)。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某某市藁城興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負責人李全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某發(fā)、熊某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熊某發(fā)、熊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班元飛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發(fā)、熊某訴稱,2015年5月17日,熊某駕駛登記車主為熊某發(fā)的冀A×××××號轎車行駛至鮑家莊村南口處,撞到何彥濤家房屋,造成房屋、車輛損壞和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藁城交警大隊認定熊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保險,請求由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99345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真實性認可,事故認定書未記載熊某受傷,對其受傷損失關聯(lián)性不認可。
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當事人均無異議,經(jīng)審查該認定程序合法,所作結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采納。
原告主張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損失:1.醫(yī)療費2308.68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關聯(lián)性不認可,事故發(fā)生后熊某即入院治療,醫(yī)院病歷記載其為車禍受傷后住院,從時間順序及治療情況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
原告主張本院予以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本院予以采納;3、營養(yǎng)費200元。
根據(jù)醫(yī)院醫(yī)囑本院予以采納;4、誤工費2806.4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原告受傷住院必然產生誤工費用,但原告主張30天,參照醫(yī)院醫(yī)囑及原告?zhèn)?,本院酌定出院?5天為宜。
原告主張誤工標準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87.7元/天,本院依法采納,即87.7元/天Ⅹ(15+2)天=1492.6元。
5、護理費175.4元。
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原告主張住院期間護理1人,標準依據(jù)居民服務業(yè)87.7元/天,本院予以采納;6、交通費300元。
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依法酌定200元。
7、車損68150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
該鑒定經(jīng)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本院予以采納;8、財產損失21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
該鑒定經(jīng)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原告已賠償財產所有人,現(xiàn)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告主張,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9、評估費2705元。
被告提出異議,理由不成立。
本院采納;10、施救費1500元。
被告提出異議認可240元。
因事故發(fā)生后,施救費用必然存在,原告主張未提交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酌定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97431.68元。
事故責任書認定熊某負有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熊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車輛損失險、司機座位險1萬元,據(jù)此,被告保險公司在司機座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4576.68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已賠償?shù)呢敭a房屋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已賠償?shù)呢敭a房屋損失剩余部分19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發(fā)車損、評估費、施救費7185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熊某發(fā)各項損失共計71855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熊某各項損失共計25576.68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11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當事人均無異議,經(jīng)審查該認定程序合法,所作結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采納。
原告主張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損失:1.醫(yī)療費2308.68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關聯(lián)性不認可,事故發(fā)生后熊某即入院治療,醫(yī)院病歷記載其為車禍受傷后住院,從時間順序及治療情況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
原告主張本院予以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本院予以采納;3、營養(yǎng)費200元。
根據(jù)醫(yī)院醫(yī)囑本院予以采納;4、誤工費2806.4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原告受傷住院必然產生誤工費用,但原告主張30天,參照醫(yī)院醫(yī)囑及原告?zhèn)椋驹鹤枚ǔ鲈汉?5天為宜。
原告主張誤工標準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87.7元/天,本院依法采納,即87.7元/天Ⅹ(15+2)天=1492.6元。
5、護理費175.4元。
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原告主張住院期間護理1人,標準依據(jù)居民服務業(yè)87.7元/天,本院予以采納;6、交通費300元。
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本院依法酌定200元。
7、車損68150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
該鑒定經(jīng)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本院予以采納;8、財產損失21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
該鑒定經(jīng)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原告已賠償財產所有人,現(xiàn)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告主張,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9、評估費2705元。
被告提出異議,理由不成立。
本院采納;10、施救費1500元。
被告提出異議認可240元。
因事故發(fā)生后,施救費用必然存在,原告主張未提交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酌定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97431.68元。
事故責任書認定熊某負有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熊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車輛損失險、司機座位險1萬元,據(jù)此,被告保險公司在司機座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4576.68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已賠償?shù)呢敭a房屋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已賠償?shù)呢敭a房屋損失剩余部分19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熊某發(fā)車損、評估費、施救費7185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熊某發(fā)各項損失共計71855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熊某各項損失共計25576.68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11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關琳琳
書記員:張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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