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張小波(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元某某醫(yī)院
錢曄(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
原告牛某某。
法定代理人牛勇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牛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系原告牛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張小波,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元某某醫(yī)院,住所地石家莊市元某某人民路34號。
法定代表人趙現(xiàn)君,院長。
委托代理人錢曄,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某與被告元某某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牛勇勝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小波、被告元某某醫(yī)院的委托代理人錢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案件事實
2012年4月28日,原告之母王琳以“妊娠足月第2胎,無宮縮無產(chǎn)兆”入住元某某醫(yī)院,于4月29日15:01經(jīng)子宮下段剖宮產(chǎn)術(shù)娩出一活男嬰即原告。4月30日上午,原告主因納差17小時,嘔吐1次入被告元某某醫(yī)院兒科,入院診斷“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5月1日轉(zhuǎn)入和平醫(yī)院,初步診斷“宮內(nèi)窘迫,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新生兒膿皰疹”。2012年5月11日,原告在和平醫(yī)院出院。后,經(jīng)診斷為腦性癱瘓。原告以被告元某某醫(y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腦性癱瘓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擔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了鑒定。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9月3日出具京正(2014)臨醫(yī)鑒字第50號司法鑒定書。該鑒定中心認為,被告元某某醫(yī)院在原告的出生及生后診治過程中存在產(chǎn)前監(jiān)護不夠、新生兒護理不到位的醫(yī)療過錯,不排除該過錯與原告所患腦性癱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過錯程度為次要因果關系。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
項目原告
本院認為,依據(jù)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所患腦性癱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被告的過錯程度為次要因果關系。原告關于被告存在篡改病歷的主張,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難以采信。被告關于原告所患腦性癱瘓完全是先天造成的主張,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出的被告存在“病歷中缺少胎心監(jiān)護圖、缺少評價胎兒產(chǎn)前狀況的客觀記錄,缺少新生兒轉(zhuǎn)科前的護理記錄”的過錯,被告認可該過錯系其工作中的失誤,但該過錯不能造成原告所患腦性癱瘓。雖然鑒定意見書未能指出造成原告患腦性癱瘓的原因,但被告的過錯行為造成了缺少評價原告在胎兒狀態(tài)的客觀記錄的后果,致使本院不能排除該過錯與原告患腦性癱瘓之間的因果關系。參考鑒定意見書認定的次要因果關系,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對原告各項損失30%即30788.5×30%=9236.55元的賠償責任。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傷殘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gòu)稱因原告現(xiàn)處于嬰兒期,不能進行智力傷殘鑒定。故,原告可以在能夠進行智力傷殘鑒定后,再另行主張傷殘賠償。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元某某醫(yī)院賠償原告牛某某各項損失9236.55元;
二、駁回原告牛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67元,原告牛某某負擔875元,被告元某某醫(yī)院負擔1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067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依據(jù)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所患腦性癱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被告的過錯程度為次要因果關系。原告關于被告存在篡改病歷的主張,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難以采信。被告關于原告所患腦性癱瘓完全是先天造成的主張,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出的被告存在“病歷中缺少胎心監(jiān)護圖、缺少評價胎兒產(chǎn)前狀況的客觀記錄,缺少新生兒轉(zhuǎn)科前的護理記錄”的過錯,被告認可該過錯系其工作中的失誤,但該過錯不能造成原告所患腦性癱瘓。雖然鑒定意見書未能指出造成原告患腦性癱瘓的原因,但被告的過錯行為造成了缺少評價原告在胎兒狀態(tài)的客觀記錄的后果,致使本院不能排除該過錯與原告患腦性癱瘓之間的因果關系。參考鑒定意見書認定的次要因果關系,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對原告各項損失30%即30788.5×30%=9236.55元的賠償責任。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傷殘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gòu)稱因原告現(xiàn)處于嬰兒期,不能進行智力傷殘鑒定。故,原告可以在能夠進行智力傷殘鑒定后,再另行主張傷殘賠償。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元某某醫(yī)院賠償原告牛某某各項損失9236.55元;
二、駁回原告牛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67元,原告牛某某負擔875元,被告元某某醫(yī)院負擔192元。
審判長:王娜
審判員:劉國瓏
審判員:劉彥霞
書記員:邵田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