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雪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原告牛雪花女兒。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原告王某某姐姐。原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拉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系李拉弟之子。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土成,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縣支公司,住所地:曲周縣建設街北頭路西農牧局南側。負責人:馮運坤,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中華南大街52號。法定代表人:武慶發(fā),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康潔,該公司員工。
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4595.43元,護理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yǎng)費500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喪葬費28493.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2816元,處理交通事故誤工費1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57198元(三個被扶養(yǎng)人),合計631131.93元;2.上述費用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并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失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11時10分許,孟燕兵駕駛冀D×××××重型自卸貨車(乘車人:齊龍飛)在玉林井凱爾瑞石料廠內由南向北下坡行駛時,將路邊同向步行的王書琴、江石祥、江保和三人碰倒后側翻,造成齊龍飛受傷,王書琴、江石祥、江保和受傷住院,王書琴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孟燕兵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齊龍飛、王書琴、江石祥、江保和均無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在萬合集團投有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且投有不計免賠。被告齊某某辯稱,事故事實對,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是車主,孟燕兵是我雇傭的司機,我車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有交強險,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在分項限額內賠償,鑒定費和訴訟費等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肇事者已經負了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被告萬合集團辯稱,合法損失應先由交強險賠付,超出部分我司同意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損失;訴訟費和鑒定費等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孟燕兵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所述事故事實、責任認定、孟燕兵與齊某某系雇傭關系及肇事車輛投保情況屬實。王書琴因傷在涉縣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用去醫(yī)療費33206.43元,另有門診費用389元。后因搶救無效于2017年12月5日去世。事發(fā)后,齊某某墊付62000元。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金額確定為675102.78元。另案中,江石祥的醫(yī)療類費用為75607.59元,傷殘類損失為50908.6元;江保和的醫(yī)療類費用為12192.48元,傷殘類損失為100290.6元。另查明,孟燕兵已因本起事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查明,王書琴兄姐四人,其母親李拉弟生于1944年11月14日;妻子牛雪花生于1968年10月26日,患有精神疾??;原告與妻子牛雪花生有兩個孩子:王某1生于1992年5月21日,兒子王某某生于2004年10月15日。
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與被告齊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合集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1、原告李拉弟法定代理人王某2、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土成、被告齊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一菲、被告萬合集團委托代理人康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的所主張的損失是否合法合理及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是本案的審理焦點。原告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33595.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50元×5天),營養(yǎng)費按每日30元計算為150元(30元×5天),醫(yī)療類費用合計為33995.43元;誤工費按河北省農業(yè)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320.35元(64.07元×5天),護理費按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按住院期間2人計算為1020元(102元×5天×2人),死亡賠償金按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57620元(12881元×20年),喪葬費32633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為136968元{[5年+(1/2+1/4)×2年+1/2×13年]×10536元},處理喪事誤工、交通、食宿費酌定為10000元,傷殘類損失合計為438561.35元,以上損失共計472556.78元。原告所主張的尸體存放費屬喪葬費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因孟燕兵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亦不予支持??紤]到另案當事人損失,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按比例賠償2791元[1萬元×33995.43元/(33995.43元+75607.59元+12192.48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按比例賠償81798.87元[11萬元×438561.35元/(438561.35元+50908.6元+100290.6元)],以上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計賠償84589.87元;由萬合集團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孟燕兵所承擔的事故責任賠償387966.91元(472556.78元-84589.87元)。原告在取得保險公司、萬合集團賠償款時,返還被告齊某某墊付款6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84589.87元;二、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387966.91元;三、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在取得上述賠償款時,返還被告齊某某墊付款62000元;四、駁回原告牛雪花、王某某、王某1、李拉弟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賠償款匯入:戶名:涉縣人民法院;賬號:50×××85;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涉縣支行;行號:10312921830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51元,減半收取計5275.5元,由被告齊某某負擔2243.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縣支公司負擔303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文海
書記員:張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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