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醫(yī)學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曉峰,該學院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昌軍,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牡丹江醫(yī)學院(以下簡稱醫(yī)學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8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钡囊?guī)定,上訴人自認于2011年8月14日年滿六十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辦理了退休手續(xù)、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所以上訴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xù)、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即視為已終止,上訴人繼續(xù)在被收入處工作,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故不能產生勞動關系下的加班費問題。所以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上訴人支付了拖欠加班費工資210元,證明拖欠加班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因上訴人這種獲利行為,只能證明上訴人曾享有相關利益,不能證明其還應享有其他利益。以此來證明被上訴人應給付其加班費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此觀點,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加班費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中未處置此權利,故應補發(fā)的主張。根據加班費這一權利性質,其屬性是基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即使加班費未在勞動合同中體現,雙方事后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概括性權利仍應包含其中,并在解除協議中已經一并處分,上訴人不得在之后的勞務關系中再行主張。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送達判決書出現的問題,不能證明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對該主張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仲斌 審判員 姜云虎 審判員 畢 旭
書記員:蘇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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