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聶昌軍(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
張德斌(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聶昌軍,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德斌,黑龍江盛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吳某某
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吳某某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吳某某所有的房屋一處,申請人提供自有位于房屋一處作為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吳某某所有的房屋一處,查封期間允許被申請人使用,但不準轉讓、變賣、抵押和毀損;
二、查封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處,查封期間允許申請人使用,但不準轉讓、變賣、抵押和毀損。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吳某某所有的房屋一處,查封期間允許被申請人使用,但不準轉讓、變賣、抵押和毀損;
二、查封申請人牡丹江市華天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處,查封期間允許申請人使用,但不準轉讓、變賣、抵押和毀損。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審判長:林紅
書記員: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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