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市雙龍木某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戈,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洪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佟鐵軍,黑龍江公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張鵬,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牡丹江市雙龍木某木業(yè)有限公司二審提供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原判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法院(2015)陽民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9元,退還給上訴人牡丹江市雙龍木某木業(yè)有限公司。
審 判 長 于 堯 審 判 員 張繼凱 代理審判員 李先平
書記員:鞠麗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