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太平路223號。法定代表人:丁寅楓,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霞,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宇,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被告:黑龍XX人健康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太平路紅某購物廣場3樓。法定代表人:潘海濤,該公司經理。
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黑龍XX人健康管理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牡丹江紅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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