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銷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獻縣。
投資人:臧瑞麗,女,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建、孔祥坡,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樸春植,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春杰,黑龍江鑫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永某,男,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春杰,黑龍江鑫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天瑞銷售中心)與被告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王永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銷售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祥坡、被告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永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春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銷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金557457.2元,維修費2712元,違約金50000元;2、退還原告租賃物或等價值賠償449490元,租金計算至物資退清或賠償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鋼管扣件等建筑物資用于其施工的金邸工地,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14223.57元,另有部分租賃物在被告處沒有退還。未退還的物資應繼續(xù)計算租金至物資退清止。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xiàn)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無故推脫,故訴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請。
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金某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金某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協(xié)議,而且印章不是金某公司使用的印章,請法院駁回原告對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永某辯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告所訴租金金額不對,實際金額是363821.30元,因為在原告2015年起訴時,王永某就要求退貨,原告拒收,因此不存在違約金問題,返還給原告的鋼管和扣件不存在破損,所以也不存在維修費的問題,因原告拒收剩余租賃物,其損失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所以不存在賠償費用問題,也不存在后續(xù)租金問題,因此請法院駁回原告有關維修費、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以及超出租金金額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建筑物資租賃合同》,開頭部分注明出租方為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銷售中心,承租方為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點為金邸工地,合同最后出租方處蓋有獻縣天瑞建筑工程設備材料中心印章,并有代表人許孝通簽字,承租方處蓋有“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有代表人王永某簽字,合同內(nèi)容合法。該證據(jù)證實2014年5月7日王永某以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日租金鋼管0.014元/米、扣件0.01元/個、頂絲0.03元/根。合同第一條約定,租金計算時間以提貨單、退貨單簽收時間為準,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租賃物未退清、租賃費未結清,此合同一直有效。合同第二條約定,租費每30天結算一次,承租方于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的租金,每拖欠一天按全部租金合計金額每天加收2%違約金,另加收原租賃價格的雙倍租金。合同第三約定,租賃設備報停從當年的11月15日至明年的3月15日。合同第四條約定,王增和為承租方收貨人員。第七條約定,丟失鋼管按每米15元、扣件每個按6元、頂絲每根15元進行賠償。2.涉案工程施工現(xiàn)場照片兩張,二被告認可涉案工程系金某公司承建。3.原告提貨單、退貨單,單據(jù)中均有承租方收貨人員王增和或承租方確認的人員簽字確認,該組單據(jù)與被告王永某提供的一致,對該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jù)證實,原告共向承租方提供物資鋼管138633米、扣件51515套、頂絲600根,承租方退還鋼管118152.5米、扣件51515套、頂絲529根,尚有物資鋼管20480.5米、頂絲71根未退還。4.原告提供的租金費用結算表,該證據(jù)中并沒有承租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可。該組證據(jù)中顯示原告頂絲日租金為0.02元/根,冬季自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期間不計算租金。5.2015年4月13日王永某給原告出具的承諾書,該承諾書并未實際履行。6.2015年7月20日天瑞銷售中心的起訴狀、(2015)獻民初字第2553-2號民事裁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雙方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組證據(jù)證實天瑞銷售中心曾于2015年7月20日因涉案《建筑物資租賃合同》起訴被告金某公司,經(jīng)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建筑物資租賃合同》中的印章與金某公司提供印章不一致,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撤回了對金某公司的起訴。7.王永某與許孝通電話通話錄音,王永某擬用其證明原告不收貨的事實,該證據(jù)形成時間為2017年7月20日,電話中王永某稱頭些日子派其父親給許孝通退貨,許孝通請其與天瑞銷售中心聯(lián)系。本案已于2017年4月份立案,因《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產(chǎn)生糾紛,原告曾于2015年7月訴至法院,在2015年7月至今王永某有充足時間來完成退還物資機會,至今仍有部分物資未退還。對該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對原告的訴訟主張是否應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涉案工程系由被告金某公司承建,二被告認可,王永某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原告認可王永某于2015年4月13日給其出具的《承諾書》,王永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和物資的實際使用人應當向原告承擔《建筑物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義務,對原告要求王永某承擔給付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工程對外公示由金某公司承建,作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的王永某,于2014年5月7日以金某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處加蓋有“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原告有理由相信合同的相對方為被告金某公司。金某公司將其承建工程交由王永某施工,王永某以金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進行交易,金某公司對原告簽訂《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的依賴利益存在過錯,對《建筑物資租賃合同》中的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二被告之間實際形成的是掛靠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給付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個爭議焦點,租金數(shù)額及未退還物資是否應計算后續(xù)租金。至今尚有物資鋼管20480.5米、頂絲71根未退還,根據(jù)《建筑物資租賃合同》第一條約定,計算租金以提貨單、退貨單簽收時間為準,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要求退還物資,原告不收取物資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租金應繼續(xù)計算至物資退還之日止,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物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雙方的租賃合同應予解除,后續(xù)租金應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約定的租金單價計算,未退還物資產(chǎn)生的日租金為288.1元。至2017年7月24日被告欠原告租金541065.53元(原告認可扣除冬季自11月1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期間的租金,根據(jù)地域氣候特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予給付。
《建筑物資租賃合同》因被告違約而解除,未退還的物資被告應予退還,不退還時應進行作價賠償,按合同約定賠償單價鋼管15元/米、頂絲15元/根,根據(jù)物資使用地牡丹江市市場價格對比較高,原告主動將鋼管調(diào)整為10元/米,本院予以支持。退貨單中記載著部分物資損壞、配件丟失情況,按合同約定,承租方應承擔維修費,原告主張271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租金每拖欠一天按全部租金合計金額每天加收2%違約金,另加收原租賃價格的雙倍租金,約定過高,原告主張50000元。自雙方簽訂租賃合同至今,承租方分文未給付過租金,也未給付押金,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對原告主張違約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涉案《建筑物資租賃合同》;
二、被告王永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金541065.53元,并給付后續(xù)租金按每日288.1元計算,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自11月1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期間不計算租金;
三、被告王永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鋼管20480.5米、頂絲71根,逾期不退還,按鋼管10元/米、頂絲15元/根計算作價賠償;
四、被告王永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違約金50000元,并給付維修費2712元;
五、被告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以上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六、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09元,由被告王永某、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1827元,原告承擔278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王永某、黑龍江金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冬梅 審判員 尹洪利 審判員 閆麗釵
書記員:魏建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