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洪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瑞倩,河北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5)獻民初字第33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工程款340397.97元或發(fā)還重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將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中上報說明部分的工程款119804.27元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或發(fā)還重審。
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辯稱,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517446.7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訴訟費用由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0月20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雙方均在在合同下方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合同約定了發(fā)包人為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為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名稱為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工程地點為大陳莊工業(yè)區(qū)106國道東馬鋪村;工程內容為土建、水、暖、電工程;承包范圍為辦公樓圖紙包含的除門、窗工程外的全部內容;計劃開工日期為2013年10月25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10月5日,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345天;合同總價為347萬元等事項。合同簽訂后,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依圖紙承建了該辦公樓工程,河北廣普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約定足額支付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加蓋了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合同專用章,且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確認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雙方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建辦公樓,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相應工程款。依一審法院委托,河北金創(chuàng)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JCJZ2016-SF182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果為:該工程已完工程造價為人民幣520593.70元,上報說明部分工程造價為人民幣119804.27元。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預算書》說明部分有“1、割草人工52個,每個120元。2、重夯道路、場地1500平方米。3、塔吊租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29日”,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補充說明予以證明,但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該說明不予認可,因雙方對該部分有爭議,鑒定機構將此部分列為有爭議部分。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是經(jīng)法院委托,依據(jù)圖紙等資料并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作出的,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因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對補充說明不認可,認為上面加蓋的印章不具有真實性,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印章的真實性,且吳林峰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對該說明不予采納,因此,不支持119804.27元的工程款。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20593.70元??鄢颖睆V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經(jīng)給付的工程款30萬元,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還應給付220593.70元。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本案合同沒有對墊資進行約定,應視為工程欠款,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當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解除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220593.70元。三、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利息。四、駁回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判決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87元,鑒定費5000元,由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00元,由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7487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證據(jù)如下:1、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一份,用以證實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涉案工地的起重機,完成了吳林峰所做說明部分相應的工程量。2、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三頁,用以證實在施工期間被上訴人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吳林峰。被上訴人質證意見:1、該檢驗報告真實性不明確,只能證實進行了起重機檢驗,不能證實上訴人實際使用了起重機。2、工商登記材料真實性由法院核實。根據(jù)工商登記材料顯示吳林峰擔任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時間是2011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5日,而本案補充說明的出具時間是2015年6月23日,此時吳林峰已經(jīng)不是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上訴人的員工,其簽字行為不能代表被上訴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工商登記材料可知吳林峰擔任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期間是2011年10月31日至2014年4月15日。2013年10月20日吳林峰代表被上訴人簽訂本案合同,吳林峰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同簽訂者對于本案工程的施工情況較為了解,符合常理。上訴人提供的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所記載的檢驗時間是在本案工程施工期間。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結合署名為吳林峰的補充說明可印證上訴人實際施工了本案爭議的工程。被上訴人應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給付上訴人該部分工程款119804.27元,并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被上訴人對補充說明不認可及對吳林峰的簽字行為不能代表被上訴人的辯解,因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綜上,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處理結果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5)獻民初字第33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5)獻民初字第3387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三、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340397.97元,并以340397.97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487元,鑒定費5000元,由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00元,由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748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河北廣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高寶光 審判員 紀俊閣
書記員: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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