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獻縣筑城建筑器材租賃站,地址獻縣十五級鄉(xiāng)北韓莊村,注冊號:130929600157365。
經(jīng)營者:韓培茂,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獻縣,
委托代理人:許麗華,河北晟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唐河園區(qū)盛園路8號。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正定區(qū),
獻縣筑城建筑器材租賃站與河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獻縣筑城建筑器材租賃站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獻縣筑城建筑器材租賃站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獻縣筑城建筑器材租賃站負擔。
審判員 張巧亮
書記員:裴航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