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李愛東
王佳(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單淑利
張春生(北京譽洲律師事務所)
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縣玉田鎮(zhèn)上坎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宇,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愛東,該公司職工。
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單淑利(趙某某之母),農民。
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春生,北京譽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發(fā)公司”)與被告趙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愛東和王佳、被告趙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單淑利、張春生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發(fā)公司訴稱,2014年1月4日,單立勇、被告趙某某與原告簽訂租賃合同。
約定單立勇向原告租賃冀B×××××轎車,日租金300元,趙某某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當日原告將出租車輛交付給單立勇、趙某某。
單立勇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4年4月9日,之后未履行給付租金義務且未將車輛返還。
現(xiàn)單立勇下落不明,趙某某未履行保證義務。
故起訴要求被告趙某某給付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1月6日間的租金81300元,并賠償車輛價款113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的經營范圍;
2、汽車租賃合同,證明原告與單立勇、趙某某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3、機動車駕駛證,證明訂立合同時原告就單立勇的駕駛資格盡到了審查義務;
4、機動車行駛證,證明冀B×××××車具有效行駛資格;
5、車輛買賣協(xié)議,證明冀B×××××車的價值;
6、發(fā)票,證明評估冀B×××××車的價值開支鑒定費情況。
被告趙某某辯稱,因單立勇涉嫌犯罪,本案應中止審理。
原告并非出租車輛的所有權人,該車是個人所有,出租行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但未在運管部門登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以合法形式掩蓋獲取非法收入目的,因此租賃合同無效。
雙方對出租車輛的返還時間未作約定,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單立勇之妻已結清2014年4月10日之前的租金,視為當天與原告解除合同關系。
原告提起訴訟是2015年1月,超出了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期間,被告的保證責任應免除。
合同未約定保證范圍,被告僅應就合理合法的租金承擔保證責任,不應承擔車輛丟失、毀損的費用。
原告所主張的車輛價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玉田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作出的告知書及玉田縣公安局對李愛東、單文洲(單立勇之父)和趙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涉案出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李愛東,單立勇涉嫌刑事犯罪已由李愛東報案,公安機關未合法結案,民事訴訟應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順發(fā)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對合法占有的車輛進行出租,該行為不違反我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中強制性規(guī)范,其在本案中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與單立勇、被告趙某某簽訂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與單立勇形成租賃合同關系,與趙某某形成擔保合同關系。
出租車輛在單立勇承租過程中下落不明,致原告產生租金損失和車輛損失。
單立勇的行為表明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被告趙某某就涉案租賃合同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因當事人未約定保證范圍,按法律規(guī)定趙某某應就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由于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價款的訴訟請求即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但解除合同的時間,應以原告尋找單立勇的下落和向保證人趙某某主張權利未果,盡到可實施的救濟手段但不能期待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間為準,方符合公平原則。
當事人報案時間是2014年7月14日,此時視為原告要求合同解除。
被告主張單立勇給付租金的截止時間即2014年4月10日為合同解除時間,但此時尚未確定承租人不能履行義務,沒有為當事人保留期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間,因此被告的主張理據不足。
當事人就保證期間未作約定,原告有權自合同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保證期限應自2014年7月15日起算,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提起訴訟是在保證期限內,因此被告的保證責任并不免除。
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7月14日,出租車輛因租賃關系存在繼續(xù)產生租金,此期間的租金是28500元。
唐山鵬興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相關鑒定人就鑒定方法、評估依據出庭作了說明,被告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未提出充足的反駁理由,亦未提供反駁證據。
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因合同解除時間確定為2014年7月14日,根據鑒定結論中記載的評估過程及方法,本院重新確定被鑒定車輛的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7月14日,當時該車價值74385元(190000元×(1-99/180)×100%×87%]。
被告趙某某應就上述租金和車輛價值向原告承擔責任,其作為保證人履行義務后可向單立勇追償。
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金28500元,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74385元,合計10288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鑒定費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6元、保全費1520元,合計5706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3022元,由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2684元。
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3022元。
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5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已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順發(fā)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對合法占有的車輛進行出租,該行為不違反我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中強制性規(guī)范,其在本案中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與單立勇、被告趙某某簽訂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與單立勇形成租賃合同關系,與趙某某形成擔保合同關系。
出租車輛在單立勇承租過程中下落不明,致原告產生租金損失和車輛損失。
單立勇的行為表明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被告趙某某就涉案租賃合同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因當事人未約定保證范圍,按法律規(guī)定趙某某應就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由于當事人未約定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價款的訴訟請求即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但解除合同的時間,應以原告尋找單立勇的下落和向保證人趙某某主張權利未果,盡到可實施的救濟手段但不能期待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間為準,方符合公平原則。
當事人報案時間是2014年7月14日,此時視為原告要求合同解除。
被告主張單立勇給付租金的截止時間即2014年4月10日為合同解除時間,但此時尚未確定承租人不能履行義務,沒有為當事人保留期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間,因此被告的主張理據不足。
當事人就保證期間未作約定,原告有權自合同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保證期限應自2014年7月15日起算,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提起訴訟是在保證期限內,因此被告的保證責任并不免除。
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7月14日,出租車輛因租賃關系存在繼續(xù)產生租金,此期間的租金是28500元。
唐山鵬興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相關鑒定人就鑒定方法、評估依據出庭作了說明,被告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未提出充足的反駁理由,亦未提供反駁證據。
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因合同解除時間確定為2014年7月14日,根據鑒定結論中記載的評估過程及方法,本院重新確定被鑒定車輛的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7月14日,當時該車價值74385元(190000元×(1-99/180)×100%×87%]。
被告趙某某應就上述租金和車輛價值向原告承擔責任,其作為保證人履行義務后可向單立勇追償。
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金28500元,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74385元,合計10288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鑒定費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6元、保全費1520元,合計5706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3022元,由原告玉田縣順發(fā)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2684元。
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3022元。
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5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已清)。
審判長:張樹國
審判員:葉洪波
審判員:王晶
書記員:李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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