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10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民,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陳其松、周韜,湖北圣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蔡中元,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民,住本市。
被告胡平,女,生于1977年11月8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民,住本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蔡中元、胡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定撤訴條件,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05元,依法減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張利琴
書記員:王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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