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雪君,
湖北典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海,
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公園路20號。
法定代表人:黃劍,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中路77號。
負責人:張東敏,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峰,
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鄧化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海,
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
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達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十堰分公司)、第三人鄧化明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雪君、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鄧化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富海、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天達公司至始未向本院提交有效的委托手續(xù),應視為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撤銷原告王某某和第三人鄧化明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書》。二、判令被告王某某、天達公司、財保十堰分公司及第三人鄧化明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0438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王某某受第三人鄧化明的雇請,在被告天達公司承建的竹溪思源實驗學校項目部干活。2016年9月16日14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鄂C×××××號吊車進行吊裝作業(yè),將正在15米左右高度做孔樁試壓工作的原告王某某撞落到地面上,造成重傷。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治療結束出院時,與第三人鄧化明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第三人鄧化明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賠償金40000元。鑒于原告王某某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而在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時,沒有對傷情進行傷殘鑒定,對傷情預估較輕,存在重大誤解并顯示公平。因此,《賠償協(xié)議書》屬可撤銷合同。原告王某某受第三人鄧化明的雇傭,在被告天達公司分包給第三人鄧化明的項目工地上從事雇傭活動時,因被告王某某操作其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處投保特種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鄂C×××××號吊車不當而受傷,故被告王某某、天達公司、財保十堰分公司及第三人鄧化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及金額為:傷殘賠償金117544元,九級傷殘,按每年29386元的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誤工費23237元,誤工半年,按建筑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8057元,護理90天,按每天89.5元計算;營養(yǎng)費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鑒定費700元??鄢谌肃嚮饕阎Ц兜?0000元,尚應賠償120438元。
被告王某某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主張不予認可,認為原告王某某已經與第三人鄧化明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經履行完畢,不應再次提起訴訟。被告王某某與十堰市檢測中心是租賃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本次事故應由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償。
被告天達公司未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主張進行答辯,亦未提交抗辯證據(jù)。
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主張不予認可,認為原告王某某雖然將其追加為被告,但未提出任何法律依據(jù)可以將其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并承擔責任。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無論鄂C×××××號汽車起重機是否購買保險,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依法也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王某某訴稱的侵權行為的相關當事人沒有向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報案,也無有權機關證實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的認可并不足以證實原告王某某所訴稱的事故確有發(fā)生。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王某某對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的訴請。
第三人鄧化明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主張不予認可,認為原告王某某開始將鄧化明列為被告錯誤,被告天達公司將竹溪思源實驗學校建設工程的工程檢測工作交由十堰市檢測中心完成,第三人鄧化明是十堰市檢測中心的副經理,雇請原告王某某是代表十堰市檢測中心,與原告王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也是職務行為。原告王某某的賠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王某某在賠償協(xié)議中承諾此事已經解決,其他的權利不再主張。如賠償協(xié)議被撤銷,原告王某某就應當返還已經從第三人鄧化明處領取的賠償金及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被告王某某的特種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主體應該是被告王某某和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天達公司將其承建的竹溪思源實驗學校建設施工工程的檢測工作交由十堰市檢測中心完成。第三人鄧化明作為十堰市檢測中心的副經理,以工程檢測項目負責人的身份,雇請原告王某某在該工地從事雇傭活動。被告王某某系鄂C×××××號汽車起重機的所有人,第三人鄧化明以十堰市檢測中心的名義租賃該汽車起重機在工地上從事吊裝作業(yè)。
2016年9月16日14時130分許,被告王某某在工地上從事吊裝作業(yè)時,吊臂撞到正在高空做孔樁試壓工作的原告王某某,致原告王某某從高空墜落。當日,原告王某某因“左側6-12肋骨多處骨折,左肺創(chuàng)傷性濕肺并左側液氣胸;左側胸壁皮膚擦傷”被送往湖北省
竹溪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9月18日,所花費的6778.20元醫(yī)療費均由第三人鄧化明支付。2016年9月18日,原告王某某被轉至湖北省
十堰市太和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24天,于2016年10月12日出院。所花費的21528.83元醫(yī)療費仍由第三人鄧化明支付。出院當日,第三人鄧化明和原告王某某分別以甲方、乙方的身份,簽訂一份《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1、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同意,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賠償金(包括后續(xù)醫(yī)療費、工傷工資、工傷賠償、生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0000元(肆萬元)。2、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方通過現(xiàn)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所有賠償,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出具收款憑證,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3、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承擔任何義務。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4、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日,第三人鄧化明向原告王某某賠付40000元后,原告王某某向第三人鄧化明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收到鄧化明賠償費40000元(肆萬元整)?!钡氖諚l。因第三人鄧化明在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另行向護工支付了3700元的護理費,故原告王某某將包含在40000元內的3600元護理費相加后,單獨又向第三人鄧化明出具了一份收到護理費7300元的收條。2016年12月26日,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王某某左側第6-12肋骨骨折(部分骨折為粉碎性,斷端錯位)其傷殘等級評定為玖級傷殘。鑒定費700元已由原告王某某交納。
另,被告王某某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雙方對交強險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為鄂C×××××號汽車起重機;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5日24時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對商業(yè)險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為鄂C×××××號汽車起重機;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5日24時止;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200000元;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合同所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用于起重的輪式專用機動車屬特種車。第六條對第三者責任保險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原告王某某雖為農村戶口,但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即因務工而已在城區(qū)長期居住。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原告王某某經本院釋明后,明確選擇請求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王某某未選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故被告天達公司、第三人鄧化明或十堰市檢測中心在本案中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在出院當日,傷勢尚未痊愈,傷殘程度不明的情況下,與第三人鄧化明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書》,由于原告王某某已構成九級傷殘,故其請求撤銷《賠償協(xié)議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钡囊?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將其鄂C×××××號汽車起重機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并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原告王某某遭受人身損害。由于鄂C×××××號汽車起重機屬特種作業(yè)車輛,該種車輛的主要用途是工地作業(yè),而非主要用于交通通行,因此,其更多的事故會發(fā)生在發(fā)揮特種功能的作業(yè)過程中,故依據(jù)交強險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基本賠償?shù)牧⒎ň?,鄂C×××××號汽車起重機在進行常態(tài)作業(yè)時發(fā)生的責任事故,應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強險限額賠償。同時,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若有不足,則由被告王某某對不足部分進行賠償。原告王某某在作業(yè)時,未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導致自身受傷,存在一定過錯。
原告王某某雖未向本院主張醫(yī)療費,但醫(yī)療費已由第三人鄧化明全額支付,故應在賠償總額中扣減原告王某某自身應負擔的部分。九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按年29386元的標準,計算為117544元;從受傷到定殘共誤工100天,按建筑業(yè)年47121元的標準,誤工費計算為12909.86元;原告王某某未提交需護理的人數(shù)及天數(shù)的證明,本院根據(jù)已付金額,酌定護理費為7300元;原告王某某未提交需加強營養(yǎng)及期限的證明,酌定營養(yǎng)費為2000元;原告王某某兩次住院共26天,伙食補助費為1300元;鑒定費按實際支出的700元計;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具體情節(jié)、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對方的經濟能力等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
綜上,本院確認包括醫(yī)療費28307.03元,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72060.89元。根據(jù)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原告王某某承擔20%的責任,即尚應再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共計65641.68元(137648.71元-40000元-28307.03元-3700元)。由于該金額未超過保險限額,故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另行向原告王某某進行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65641.68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對其他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5元,原告王某某負擔255元,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號:17×××01。開戶行: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費通知)。
審判長 劉海清
人民陪審員 彭繡霖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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