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孫槐光(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wù)所)
邴世明(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wù)所)
周相國
薛建玲(湖北米芾律師事務(wù)所)
徐永紅(湖北米芾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委托代理人孫槐光、邴世明,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周相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系周相國妻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建玲、徐永紅(實習(xí)),湖北米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周相國、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蓪徟袉T孟正海擔(dān)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田在新、李明賢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槐光、邴世明,被告王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建玲、徐永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2013年10月9日,二被告從原告處借款48萬元,約定月息2分。
2014年1月16日,二被告還款30萬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2萬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王某某又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
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萬元,并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本金20萬元的利息。
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二被告承擔(dān)。
被告周相國、王某某辯稱,同意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2萬元,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予認(rèn)可。
本院認(rèn)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yīng)受法律保護(hù)。
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8萬元,已經(jīng)償還30萬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償還,被告王某某辯稱該5萬元借款已經(jīng)償還,并有證人李艷輝作證,對被告王某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48萬元時,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周相國、王某某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核算,截止2015年1月16日,二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為2萬元,之后未再付息。
本院確定被告周相國、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利息2萬元,并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8萬元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8萬元、利息2萬元,并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8萬元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列應(yīng)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fèi)5710元,訴訟保全費(fèi)2070元,合計7780元,由被告周相國、王某某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yīng)在提交上訴狀時,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3656。
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yù)交訴訟費(fèi)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rèn)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yīng)受法律保護(hù)。
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8萬元,已經(jīng)償還30萬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償還,被告王某某辯稱該5萬元借款已經(jīng)償還,并有證人李艷輝作證,對被告王某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48萬元時,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周相國、王某某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核算,截止2015年1月16日,二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為2萬元,之后未再付息。
本院確定被告周相國、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利息2萬元,并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8萬元的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相國、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8萬元、利息2萬元,并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8萬元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列應(yīng)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fèi)5710元,訴訟保全費(fèi)2070元,合計7780元,由被告周相國、王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孟正海
審判員:田在新
審判員:李明賢
書記員: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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