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昇
劉永剛(河北濱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張偉靜
原告王東昇,男,1982年1月10日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河北濱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
負責人畢竟臣,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75402424-4。
委托代理人張偉靜,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東昇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東昇的委托代理人劉永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東昇訴稱,2015年11月11日5時許,于化成駕駛的冀B×××××/魯RXXXX9838掛號車與我的司機張敬先駕駛的停駛在曹妃甸區(qū)昌順物流門口原告車輛冀B×××××號車相撞,事故正在處理過程中在5時50分許,李丙川駕駛冀D×××××/津CXXXXB62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出事地點時與王雷駕駛的冀B×××××/冀B×××××號車相撞,相撞后李丙川駕駛的車輛與任小超駕駛的冀B×××××號車追尾相撞,相撞后李丙川駕駛的車輛與停放的于化成及張敬先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李丙川受傷,五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張敬先在第一次碰撞中無責任,在第二次碰撞中承擔次要責任。
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此次事故給我造成的損失有:車輛損失56655元,施救費(拖車及吊車費)8000元,公估費2266元,合計66921元。
我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為原告,在法院核實我公司承保車輛具有上路行駛資格,營運資格,駕駛?cè)笋{駛資格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敬先在第二次碰撞中承擔次要責任,因原告投保了車損險和三者險,所以我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其中原告訴請的車損過高,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公估費屬于間接費用,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之內(nèi),我公司不予賠償,施救費過高,請法庭依法核定。
被保險車輛有超載行為,我公司在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王東昇作為冀B×××××號車輛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東昇的合理損失。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gòu),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當庭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已超過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且未提出足以反駁鑒定結(jié)果的證據(jù),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二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東昇保險金63574.9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3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遞交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王東昇作為冀B×××××號車輛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東昇的合理損失。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gòu),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當庭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已超過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且未提出足以反駁鑒定結(jié)果的證據(jù),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二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東昇保險金63574.9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3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坤
書記員:王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