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
住所地,鶴崗市向陽區(qū)紅軍街13號。
負責人高帥,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彥廷,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鶴崗市工農區(qū)永順貨站汽車運輸隊。
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瓦廠街2號樓110室。
經營者王彥斌。
原審被告殷寶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原審被告鶴崗市工農區(qū)永順貨站汽車運輸隊、殷寶玉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彥廷、原審被告鶴崗市工農區(qū)永順貨站汽車運輸隊的經營者王彥斌、原審被告殷寶玉的委托代理人王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對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保險公司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傭趙凱時不知道其沒有駕駛證,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費用應該由致害人趙凱承擔。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了責賠償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其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王某某、殷寶玉在雇傭駕駛員時,有義務對駕駛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由于其疏于核查,致使無駕駛資格人員在駕駛過程中致人損害,其存在一定過錯。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案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王某某、殷寶玉,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者趙凱存在違法行為,并造成損害事實,且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所以接受勞務方的王某某、殷寶玉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王某某、殷寶玉作為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其可以向事故責任人即雇員趙凱進行追償。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 重 審 判 員 顧立宏 代理審判員 李文杰
書記員:馮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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