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榮,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長葛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營,河南日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第三人:楊文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住香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月,河北薛鳳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王丹丹與朱某某及第三人楊文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王丹丹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丹丹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學民
書記員:馬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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