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1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毛承鋒、楊建連,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男,生于1979年1月13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現(xiàn)住恩施市。聯(lián)系。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董某有可能轉移財產(chǎn),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董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62×××58賬戶上的存款人民幣33.17萬元,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董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恩施分行解放路支行卡號為62×××58賬戶上的存款人民幣33.17萬元。
凍結期限為一年。凍結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支取被凍結的款項。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朱暉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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