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趙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顧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先權、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欠原告王某某貨款55,000元,有欠條為憑,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趙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應承擔償還債款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趙某辯稱原告王某某提供的手機耳機線中,部份有質量問題,應抵償貨款的辯解理由,因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趙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債款55,000元并賠償損失3,025元(損失計算方法:以55,000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年息6%,從2013年10月1日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止,后期順延)。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90元,減半收取69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70元;被告趙某負擔625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欠原告王某某貨款55,000元,有欠條為憑,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趙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應承擔償還債款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趙某辯稱原告王某某提供的手機耳機線中,部份有質量問題,應抵償貨款的辯解理由,因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零九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趙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債款55,000元并賠償損失3,025元(損失計算方法:以55,000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年息6%,從2013年10月1日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止,后期順延)。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90元,減半收取69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70元;被告趙某負擔625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顧俊
書記員:鄧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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