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劉寶華之妻。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劉寶華之長女。原告:劉美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劉寶華之次女。原告:劉霖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劉寶華之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王某某等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劉某某賠償四原告的損失共計26008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月18日19時2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號小型普通貨車,沿權村至望帆場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學福廠子門前路段時,因冰雪路面車輛發(fā)生側滑撞在公路東側的大樹上,造成車輛損壞,劉某某受傷,劉寶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大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劉寶華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經(jīng)多次調解達成協(xié)議,但被告未履行調解內容。2016年大城法院作出(2016)冀1025民初2536號民事判決,確認之前的調解無效,但原、被告就損失賠償一直沒能解決。原告王某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劉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月18日19時2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號小型普通貨車,沿權村至望帆場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劉學福廠子門前路段時,因冰雪路面車輛發(fā)生側滑撞在公路東側的大樹上,造成車輛損壞,劉某某受傷,劉寶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大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劉寶華無責任。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14年8月2日達成協(xié)議。后原告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協(xié)議有效。經(jīng)法院調解,作出(2016)冀1025民初1351號民事調解書。2016年12月12日該民事調解書被(2016)冀1025民初2536號民事判決依法撤銷。死者原告王某某之夫,原告劉美穎、劉某某、劉霖序之父,被告劉某某之兄。劉寶華及被告劉某某的父母尚在。綜上,四原告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257620元(12881元*20年),喪葬費32633元(65266元/2),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1608元(原告劉美穎在本次法庭辯論終結前已滿18周歲,依法不能支持其要求撫養(yǎng)費的主張,原告劉霖序的撫養(yǎng)費計算為10536元/年*6年/2人)。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為死者劉寶華墊付了喪葬費。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大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2016)冀1025民初2536號民事判決書;3、原告的戶籍關系證明。
原告王某某、劉某某、劉美穎、劉霖序與被告劉某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邵心梅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原告王某某、劉某某、劉美穎、劉霖序的委托代理人梁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劉某某負全部責任,劉寶華無責任,此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查明部分所列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劉某某墊付了喪葬費,故該損失從賠償項中扣減;因劉寶華及被告劉某某的父母尚在,故原告王某某等人主張的損失項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中,作為被告父母的損失應扣減1/3的份額95873.33元(即287620元*1/3),且原告也同意該損失的賠償分配,本院予以確認,故由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等人各項損失共計223354.6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劉某某、劉美穎、劉霖序各項損失共計223354.67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4766元,減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邵心梅
書記員: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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