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清,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生明文,男,黑龍江昕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司機。
被告: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電信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長安路。
委托代理人:馬未中,男,黑龍江明陽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站前路735號。
代表人:吳群立,男,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斌,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清與被告張某某、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電信分公司、太平財產保險公司佳木斯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清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7元,由原告王某清負擔。
審 判 長 周景坤 審 判 員 丁春麗 人民陪審員 王 輝
書記員:李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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