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藁城區(q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趙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83700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5日被告劉某某以資金緊張為由向我借款,上午簽訂借條一,內容為“今借王某某61200元現金(陸萬壹仟貳佰元);下午劉某某又聯系到我說錢不夠再借點現金,并寫下借條二,內容為“今借王某某22500元(貳萬貳仟伍佰元)”。兩個借條均有被告劉某某的簽名和手印。劉某某口頭約定使用借款兩三天就馬上償還。但現在已經借款20天,被告也遲遲沒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對于我的主動聯系和協(xié)商也置之不理?,F在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劉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劉某某因資金緊張于2018年1月5日上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61200元,下午又借了22500元,共計83700元,并于當時寫了欠條。以上事實,有2018年1月5日劉某某寫的兩張欠條并按有手印,以及2018年3月10日王某某與劉某某的的通話錄音為證。2018年2月19日,訴訟文書和傳票留置在與被告劉某某同住的大伯家中,有錄像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屬民間借貸,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某應償還原告王某某欠款,被告劉某某借款時親筆書寫的兩張欠條,本院予以確認,故對原告王某某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材料,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符合缺席審理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837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892.0元,減半收取計946.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紅思
書記員: 彭敬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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