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書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三河市。原告: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三河市。原告:溫繼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三河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朝陽,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天津市薊縣。被告:何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營業(yè)場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百米大道尹家溝十字街食品公司二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786965719J。負責人:馬增飛,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3461.6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3日21時25分,被告李強駕駛被告何志所有的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平香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楊莊鎮(zhèn)閔各莊村路口北側時,與飲酒后由東向西過公路的騎電動自行車的溫守龍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溫守龍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溫守龍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jīng)三河市交警隊認定,被告李強與溫守龍負同等責任,三原告系溫守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此次交通事故共給三原告造成如下經(jīng)濟損失:1、醫(yī)療費3524.93元;2、喪葬費28493.5元;3、238380元;4、處理事故誤工費5000元;5處理事故交通費30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支付);7、車損3000元。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延安市分公司和被告李強、何志承擔50%的賠償責任。以上請求望法院予以維護。被告李強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無意見。被告何志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無意見。被告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人保延安市分公司均未作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事故經(jīng)過:2017年8月3日21時25分,被告李強駕駛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平香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楊莊鎮(zhèn)閔各莊村路口北側時,與飲酒后由東向西過公路的騎電動自行車的溫守龍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溫守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溫守龍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事故經(jīng)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強、溫守龍均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3、投保情況:涉案車輛在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延安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內(nèi)。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涉案車輛保險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予以證實。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的陳述,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524.93元;2、喪葬費28493.50元,按河北省201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748.92元,計算6個月,故喪葬費為28493.5元(4748.92元/月×6月);3、死亡賠償金238380元,原告主張按河北省2016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收入11919元,計算20年,故死亡賠償金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4、關于誤工費和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原告處理交通事故及辦理喪葬事宜的實際情況酌定誤工費為3000元、交通費15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本院根據(jù)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酌定。6、車損20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車輛損失情況酌定。綜上,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上述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11898.43元。另查明,被告李強已給付原告喪葬費28500元。
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與被告李強、何志、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延安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朝陽、被告李強、何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人保延安市分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李強駕駛的車輛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溫守龍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溫守龍受傷的交通事故,溫守龍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李強與溫守龍負同等責任,故被告李強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鑒于被告李強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延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故被告華泰財保天津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延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責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三)、(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311898.43元,由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5524.93元;余款196373.50元的50%即98186.7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因被告李強已給付原告喪葬費28500元,由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接給付被告李強。故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87024.93元,給付被告李強285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原告付款方式:銀行轉賬;開戶名:王書娟;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廊坊市三河支行,賬號:62×××05;被告李強付款方式:銀行轉賬;開戶名:李強;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天津市薊縣尤古莊支行,賬號:62×××7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9元,由原告王書娟、溫某某、溫繼洋負擔354.50元(已預交),被告李強負擔354.5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蘭英
書記員:殷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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