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系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鄉(xiāng)縣。
申請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扣押被申請人柴某某的冀E×××××車輛,保全數(shù)額為2,000元,申請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2,000元擔(dān)保金。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柴某某的冀E×××××車輛。
案件申請費40元,由申請人王某某負擔(dān)。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fù)議一次,復(fù)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長 陳祖生 審判員 宋懷春 審判員 高 輝
書記員:劉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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