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五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樂陵市城區(qū)。
被告:馬某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
法定代表人:李良,該運輸隊隊長。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支公司。
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西環(huán)中街9號。
負責人:張銘,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龍,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五星與被告王某某、被告馬某五、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五星、被告王某某、被告馬某五、被告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五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10000余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9時許,原告王五星乘坐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沿滄樂線由南北行駛至鹽山縣千童大橋橋南時,駛入逆行路線,與對向行駛的被告馬某五駕駛的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所有的冀J×××××號大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馬某五負事故次要責任,王五星無責任。冀J×××××號車在被告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王某某辯稱,王五星系天津云數(shù)貿有限公司的區(qū)域中心主任,在樂陵市開展業(yè)務過程中,需要帶領范保震、王某某、李占奎、高永坤去天津培訓學習,要求王某某無償開車,王某某的行為應當是無償為王五星等人提供勞務的幫工行為,故應當由被幫工人王五星等人承擔全部責任,依法應駁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馬某五辯稱,王某某逆向行駛,馬某五是正常行駛,原告在車上看到王某某有違規(guī)行為,應進行制止。
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被告馬某五駕駛的冀J×××××號車輛在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核實不存在拒賠、免賠情形下,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訴訟費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不予承擔。
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對原告提供的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鹽公交認字【2016】第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王某某、被告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無異議,被告馬某五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無異議,對事故認定書責任承擔有異議。本院審查認為,該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二、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經原被告協(xié)商委托,本院予以采信,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五星的休養(yǎng)期限為15-20日,營養(yǎng)期限為1-7日,無需護理。三、對原告誤工費,被告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馬某五同意按照原告戶籍性質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15日;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明確說明不需護理,對原告護理費不予認可;交通費由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承擔,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范圍、數(shù)額,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23日9時許,原告王五星乘坐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沿滄樂線由南北行駛至鹽山縣千童大橋橋南時,駛入逆行路線,與對向行駛的被告馬某五駕駛的被告孟村回族自治縣聚福運輸隊所有的冀J×××××號大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馬某五負事故次要責任,王五星無責任。冀J×××××號車在被告天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王五星受傷后住樂陵市人民醫(yī)院治療6天。原告損失有:1、醫(yī)療費2799.09元;2、誤工費1997元【40500元(山東省2015年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365天×18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30元/天×6天);4、營養(yǎng)費120元(30元/天×4天);5、交通費200元;6、鑒定費600元,以上合計5896.09元。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馬某五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王五星無責任。原告方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因事故中還有他人受傷,應備留份額),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30%進行賠付,余損失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五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99.0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五星誤工費、交通費1597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五星1140元(3800元×30%),共計3836.09元;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王五星各項損失2060元(3800元×70%);
三、駁回原告王五星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期限:上述第一、二項執(zhí)行內容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35元,被告馬某五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龍瑞 審 判 員 王軍生 人民陪審員 候旭陽
書記員:劉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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