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潛江市后湖水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徐濤,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肖愛國,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洪安,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安毅,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孫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0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肖愛國、孫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建林
書記員: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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