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亞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本市興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福清,鶴崗市光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鶴崗市興安區(qū)紅某鎮(zhèn)新興村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本市興安區(qū)紅某鎮(zhèn)新興村。
法定代表人李寶財,職務村委會主任。
第三人杜喜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本市興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淑華,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亞書與告被告鶴崗市興安區(qū)紅某鎮(zhèn)新興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杜喜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亞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清、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寶財、第三人杜喜財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取得承包土地2.9畝,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被告以原告已婚為由強行將原告2.9畝承包地收回。之后,原告多年上訪向被告索要承包土地,被告于2012年重新分給原告及子女5.8畝土地(其中菜田2.8畝、旱田3畝),并為原告頒發(fā)了土地經營權證書,但原告只實際耕種旱田3畝、菜田0.8畝,另2畝菜田一直由第三人耕種。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索要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還原告承包地2畝。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被告無能力處理此糾紛,聽從法院處理。
第三人辯稱,1998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1人,承包土地3畝,之后原告娶妻生子,2001年被告給第三人妻子和孩子分得議價地5畝,其中旱田3畝、菜田2畝(已扣大棚)。因出嫁女長期上訪,2006年被告為出嫁女落實土地政策,只給落合同,不給地塊,當時鎮(zhèn)領導只是口頭對第三人說:第三人家的承包地中有原告的承包地2畝。第三人認為,首先,第三人妻子和孩子系被告村民,有權承包土地;2、當時為出嫁女落實土地承包政策是“只落合同,不落地塊”,且全村100多名出嫁女也都是這樣執(zhí)行。故原告要求第三人返還承包地2畝的要求無事實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土地登記臺帳、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經營權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原告合法取得爭議土地的承包權。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但第三人表示被告于2001年將爭議土地分給第三人的妻子和孩子承包,被告于2006年與原告簽訂的爭議土地承包合同,當時約定只落合同不落地塊。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第三人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實第三人妻子和孩子系被告村民,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原、被告均無異議,但原告表示第三人妻子和孩子不能承包爭議土地。
證據二、臺帳、證明各一份。1998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只有1人取得承包土地,2001年被告及鎮(zhèn)政府給第三人妻子和孩子分得5畝議價土地。原告對真實性有異議,被告無異議。
證據三、證人高某的證詞。主要內容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被告以證人已經出嫁為由,將其第一輪承包的土地收回。證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承包地,被告認識到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的作法不妥,2006年為證人落實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未落實土地。2012年證人合同上的土地已經被征用,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給付了實際耕種土地的村民,土地補償款給了證人。證實被告只給出嫁女落實合同,不落實地塊。被告及第三人無異議。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人只能證明自己的承包地情況,不能證明原告的情況。
本院對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庭審質證和審查核實,認證如下:
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一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二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所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與第三人均系被告村村民,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取得承包地2.9畝。1989年原告結婚,1990生育一名女孩。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被告以原告已結婚為由將原告的承包地2.9畝收回。1998年第三人1人承包土地5畝,之后娶妻生子,2001年被告分給第三人妻子和子女5畝議價土地(2畝菜田、3畝旱田),但未簽訂承包合同。
原告因承包地被收回,多年上訪索要承包地,被告于2006年重新分給原告及子女5畝承包地(菜田2.8畝、旱田3畝),鶴崗市興安區(qū)紅某鎮(zhèn)政府為原告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原告只對重新取得的承包地旱田3畝和菜田0.8畝實際耕種,另2畝菜田(系第三人妻子和子女的議價地)一直由第三人家庭耕種。
本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承包中應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了原系第三人妻子和子女承包的的議價地2畝的承包權,故原告對該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現(xiàn)第三人耕種爭議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第三人返還2畝承包地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返還。因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且頒發(fā)給原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第三人所辯原告“只得合同,不落地塊”的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證實,且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鶴崗市興安區(qū)紅某鎮(zhèn)新興村民委員會、第三人杜喜財于2016年11月末前將第三人耕種的承包地2畝(被告于2001年分給第三人妻子與子女的2畝菜田)返還原告王亞書;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第三人杜喜財負擔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維琴
審判員 :呂乃順
代理審判員 :張芹
書記員: :吳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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