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白晶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海倫市,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白晶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晶瑩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息218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弟弟、妹妹均系同學關系,原、被告因此相識。2010年6月4日(農歷2010年4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在原告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2010年6月21日(農歷2010年5月10日)前償還,逾期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原告將上述借款以現(xiàn)金的形式交付給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于2012年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2300.00元,本金及至今利息未給付。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借款10000.00元及自2010年6月22日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之日止(給付時扣除已付利息23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白晶瑩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弟弟、妹妹均系同學關系,原、被告因此相識。2010年6月4日(農歷2010年4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在原告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2010年6月21日(農歷2010年5月10日)前償還,逾期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原告將上述借款以現(xiàn)金的形式交付給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于2012年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2300.00元,本金及至今利息未給付。后被告下落不明?,F(xiàn)原告訴訟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為證明以上事實,原告向本院舉示了證據即借據一份。被告未到庭進行質證,但以上證據內容具有真實性,形式具有合法性,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且原告當庭陳述與原告舉示的證據間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白晶瑩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借款10000.00元及自2010年6月22日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之日止(給付時扣除已付利息2300.00元)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晶瑩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自2010年6月22日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給付之日止(給付時扣除已付利息23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00元,公告費560.00元,由被告白晶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激光
人民陪審員 楊悅
人民陪審員 李建業(yè)
書記員: 紀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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